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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居民离婚证明的认定

 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是:



一、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公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明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者公告。



公证书应提供原件,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内容: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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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近年来,涉外婚姻纠纷日益增多, 婚姻家庭部律师将有关法律问题总结如下:
    
    一、涉外诉讼离婚
      (一)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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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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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应在哪儿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在内地公民之间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扶养和财产作了妥善的处理),并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只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

·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是否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应在哪儿起诉?
    

一、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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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3-8-26
【实施日期】1983-8-26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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