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假释、减刑这些都是属于刑事处罚中的特殊制度,但这些对于罪犯来讲都是很有利的,不过要想被判缓刑、假释或者减刑的话,肯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其中要怎么样才能判缓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缓可不缓的临近点,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在我国,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判缓刑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缓刑仅仅针对的是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说对于附加刑和管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罪犯就不可以适用缓刑。至于怎么样才能判缓刑,我们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酒驾撞死人怎么判刑和赔偿
    酒驾撞死人怎么判刑和赔偿 如果是酒驾撞死人的话,则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此时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不同,那么对肇事者的处罚也是不同的,此时最高的时候可以对肇事者处15年有期徒刑,并且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也是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酒驾撞死人赔偿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新刑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刑罚标准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农民没有土地就没有办法务农。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在郊区、农村等地方开始,那么开发商是否了解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法规呢?我国新刑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刑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你仔细介绍一下我国新刑法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规定。 一、新刑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刑罚标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而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也经常引起争议,一些人认为自杀属于自杀者本身主观决定的行为,与其他人无关,那么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网下面就来和您探讨一下。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


·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其实人身体上的很多疾病都是跟当事人自己的心态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联系的,就比如说脑梗就可能因为高血压,饮酒,长期吸烟等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而导致,大多数的脑梗还是在于后期的调养的。可是有些民众关于脑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一、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


·缓刑对配偶有影响吗
    无影响。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69条判决宣告以...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1、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欺诈发行股票的...


·2023年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贪污罪如何认定?
    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贪污罪如何认定?一、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诉法216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法律是无情,不论多大,我们都应该多少了解一下法律,刑法也是我们必须要了解法律,那么刑诉法216条具体规定了什么?第216条是监外执行的终止,如果监外刑期未满应该及时收监,一旦犯了罪,自己的自由就已经不属于自己了,这应该是最难受的处罚了。 刑诉法216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一、刑诉法第21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规定判几年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规定判几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


·刑法新减刑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了使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更好地接受改造,也为了给这些犯罪人员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法律制订了判刑的制度,这些犯罪人员如果在服刑过程中有较好的表现,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刑。不过,减刑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有一定的程序,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新减刑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刑法新减刑政策有哪些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在诉讼案件当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行为人或是办案人员往往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除此之外,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词辅助案件的完成。在证人作证时,有时由于辩护人的威胁或是代理辩护人的胁迫等会出现作伪证的情况。那么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首先,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与要聘请的律师协商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