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二、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不管是因为什么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都应该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对于离婚纠纷同样是如此。而根据上文的介绍,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一、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的应该怎么办?
    一、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的应该怎么办?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是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的办法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隐匿财产...


·一、领取结婚证流程与手续?
    一、领取结婚证流程与手续有哪些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


·哪些人是不能结婚的
    结婚是指在符合条件的男女之间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状态,但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那具体来说,到底哪些人是不能结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是不能结婚的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一般什么行为算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什么行为算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生活中对于重婚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


·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吗?怀孕离婚是否有赔偿?
    在我国出于对孕妇这以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女人怀孕期间男方一般是不允许提出离婚的。但是如果此时女方想要提出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其实际情况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下面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怀孕期间允许提出离婚的条件和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吗。一、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给予补偿的条件(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是因为女方有自己的过错;是因为这时已经不存在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的情况;是因为这时...


·一、上海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未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未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其而,未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固定收 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因素有三: 1、子女的实际需要,这是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要求,因此在法...


·重婚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吗
    一、重婚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吗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 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2、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直接起诉的,需要自己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是有一定难度的。必须对外以夫妻...


·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对于一对马上要面临着离婚的夫妻来说怎么合理的支付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抚养费的问题没有协调好那么会造成很多的不愉快发生,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如下资料,您一起来看看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


·再婚离婚财产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其实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再婚只不过在多数人眼中和当事人心中是不一样的,但是我国婚姻法不可能因为再婚或者头婚,就分别对待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的。现如今再婚并且又离婚的这种情况没有什么稀奇的,只不过有些再婚的人员在离婚的时候十分担心,再婚离婚财产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再婚离婚财产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对二婚财产分配的规定和一婚的规定是一样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四...


·婚姻破裂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一般是靠感情威胁的,因此要是婚姻破裂的话其实也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了。那么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关于婚姻破裂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如果不满足这个标准,那么法官就不能进行离婚判决。 婚姻破裂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诉讼离婚书范本是什么样的?
    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拒绝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了。一方在发起诉讼之前,应该写一份内容完整的离婚诉讼书,并准备好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那么诉讼离婚书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透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诉讼离婚书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这段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这段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比如一方出轨,而第三者提出离婚诉讼,这种是不会受理的。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和被告是合法的配偶,办理结婚的时候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才是合法的配偶,不然也是不能提起诉讼的。三、提出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而不能丧失理智的,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四、提出的一方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