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向、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叮,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晶,随时可能流人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毛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列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了具体规定。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亍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丑、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白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对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二、食物中添加罂粟壳触犯什么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上述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那么,如果行为人为了将罂粟壳添加入食品中,而持有四十千克以上罂粟壳,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定刑高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也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二)欺骗他人吸毒罪
最初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将罂粟壳添加入食品中,后顾客由于不知情而被骗食用了含有毒品的食品,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依据为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3]70号,该文件已失效)中的要求,即“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存在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少部分办案人员仍存在这一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人员添加罂粟壳的主观动机通常是出于谋取经济利益,而非迫使他人吸毒成瘾,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向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应更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近年来,人民法院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这种违法添加行为也能更好的证明这点。
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添加罂粟壳的主观动机系出于诱骗他人吸毒,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仅是对于某位顾客实施了这种行为,则不排除其行为很可能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笔者通过查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等司法网络数据库,发现绝大部分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向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后,最终都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刑。这主要是因为该罪名,无论从犯罪主观故意还是行为的具体表现来说,都更加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本罪是行为犯,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罂粟壳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罂粟壳是一种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是毒品的一种,也是国家禁止添加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将罂粟壳(粉)或者罂粟壳水浸物作为食品添加物添加了食品中的行为顶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毒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行为。
相关内容:
·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是什么意思?
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
·单位犯罪概念具体是什么
单位犯罪概念是什么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
·过失犯罪的分类是怎样的
过失犯罪的分类是怎样的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一、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据法律规定,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批捕了是不是就等着判刑?
一、批捕了是不是就等着判刑?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
·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包括什么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均较弱。《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中国刑法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怎么量刑
一、中国刑法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
·刑诉法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在遇到刑事犯罪的时候,它对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作用非常突出。刑诉法之所以如此重要,这主要得益于刑诉法的内容之详细以及基本原则之公正。那么,刑诉法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我们专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详情请看下文。一、刑诉法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不满足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罚吗?
不满足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罚吗?
一、不满足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罚吗?
不满足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就不会被判处刑罚,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罪名在刑法的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中说明了,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对于参与活动的行为人都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会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一)组...
·刑诉法第3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是解决刑事案件如何办理这个问题所制订的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这几个司法机关,针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这些司法机关都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有违法办案的行为,刑诉法第30条对此也作了规定,那刑诉法第3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刑诉法第3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因持刀伤人被刑事拘留20天是什么罪
因持刀伤人被刑事拘留20天是什么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