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间报酬,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居间委托人的义务
(1)报酬支付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费用负担义务。居间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相信您通过我们的介绍了解了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我们还为您介绍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其实两者还是有相同之处,都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受托事务,
相关内容: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一、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只要协商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动产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1、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


·违反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吗?
    违反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吗?不可以,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民法典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


·无效合同有哪些特征 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无效合同有哪些特征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法》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罚金是多少
    合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的一类犯罪,如果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不仅要被判处刑罚,还要被判处罚金,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你知道,合同诈骗罪的罚金到底是多少吗?我们为你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合同诈骗罪的罚金是多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


·变更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虽然我国允许变更合同,但此时也要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话,自然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而变更了合同之后,其实也会涉及到一个效力问题。那么变更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


·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旅游合同纠纷 1、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2、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


·租赁合同毁约要赔多少?
    租赁合同毁约要赔多少?租赁合同毁约要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为限,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二、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1、在租赁关系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提前一个月来...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也不例外。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为您解答。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


·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
    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双方之间欲订立一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方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


·有关居间买卖合同民事反诉状的介绍
    有关居间买卖合同民事反诉状的介绍 (一)概述 反诉是法律给予民事案件被告的一种权利。民事反诉应当以本诉为基础,一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二是反诉必须以达到和本诉互相抵消为目的。也就是说,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讼和诉讼理由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事件为诉讼缘由。反诉之所以成为反诉,应当是在原告起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提出,而且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


·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一、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


·酒水购销合同样本
    酒水购销合同样本 酒水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陌生的,很多时候很多场合都需要酒水,使用广泛自然也就会有购销合同,对于酒水购销合同,法律有着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那么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是现在很多人都非常关注的,那么酒水购销合同样本该怎么写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简单解答一下。 酒水购销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酒水饮料销售合同,就乙方销售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