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

1、首先需要明确享有继承权的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其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其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其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其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2、从以上可以知道,尽赡养义务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未尽赡养义务也享有继承权。

二、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少分遗产吗

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少分遗产吗?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需要强调的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具体的分析见下文: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2、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多分或少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现实生活当中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再进行继承的时候是可以少分财产的。但是这里并不意味着拥有继承权就一定完全丧失一点财产都不能够参与分配,毕竟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继承权主体。


相关内容:

·没有遗嘱的遗产需要公证吗?
    没有遗嘱的遗产需要公证吗?没有遗嘱的遗产不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只要遗嘱真实就有法律效力,而并不是一定要经过公证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二、其他的法律...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在遗嘱继承中,往往会有一个专门的遗嘱执行人,那么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为遗嘱的执行人吗?这还要从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开始说起,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 在立法上应对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1.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


·代位继承的含义及其应具备什么条件?
    代位继承的含义及其应具备什么条件?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二、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仅是一纸证明,除了生活中,在法律上更重要的意义是,婚姻双方成为了利益权利的共同体,尤其在财产方面,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定义并不明确,比如,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若无特别说明,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包括哪些
    遗嘱继承人包括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吗?
    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吗?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属于平等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


·一、放弃继承保管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一、放弃继承保管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放弃继承保管义务的后果是这样几种: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口头遗嘱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口头遗嘱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口头遗嘱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口头遗嘱继承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怎么区分?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怎么区分?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没有结婚证的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没有结婚证的配偶是否有继承权(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缔结的婚姻,也需要补办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2)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则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就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律依据】《继...


·继承公证处亲属关系证明应该怎样办理
    继承公证处亲属关系证明应该怎样办理 一、继承公证处亲属关系证明应该怎样办理 拿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查档确定关系后就可以开的,如果户口都在不同地方,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那里才可以查到最原始的户口资料,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找不到,就要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然后再到派出所开证明。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