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是什么?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是什么?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台过程中的各环节,通过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都能完全执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这就形成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既是对五方直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的监督评判者,又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监督不严,就会失去保证质量的基础,评判不准或自身违反规范标准,将会制造质量问题。因此,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程度上,建设工程五方直接责任主体和两方间接责任主体均起到关键性作用。

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是建筑市场环境的维护者。市场环境优劣,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缺少内部质量监控环节,外部监督工作难度大、效率低,工程质量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房屋使用人及相关的其他社会成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质量好,他们受益,工程质量留有隐患,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只要他们对这一问题具备主观意识,其对工程质量的关心度将会很高,就会自觉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这种非职务监督力度将会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终把关者,不论外界环境如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把关。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相关内容: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餐厅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是什么? 1、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一、劳动合同转正工资必须要写清楚吗?
    一、劳动合同转正工资必须要写清楚吗? 1、应该写转正后工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有可能转正后的工资也跟试用期一样。 2、劳动合同里,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其中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原则上实习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而试用工资则是必须达到80%,所以在度过试用期之后如果转正的工资的涨幅还没有超过20%...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工伤认定后再犯的,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继续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


·工伤认定书时效多久可以作出结果
    若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才可以,此时要求单位申请认定的时间为事故发生或的30日,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申请的话作为事故发生之后的1年。而受理了申请的自然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书,那工伤认定书时效多久作出结果呢?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一般是多久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一、单位不发加班费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一、单位不发加班费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对于公司不给加班费的情形,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教师的工作环境跟收入都是非常稳定的
    人民教师的工作环境跟收入都是非常稳定的,而且正规的在编教师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些人可能还是感觉教师的这种岗位的特殊性,所以会觉得如果对方的身份是教师的话,住院期间可能也会正常的给其发工资,认为就不需要赔偿误工费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教师没有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教师没有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


·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吗?
    一般的职员都知道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从而获得工伤赔偿。有些因为工伤而降低劳动能力的,还能依据工伤鉴定报告去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吗?而工伤鉴定又怎么做呢?接下来就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没有工伤认定书,能作劳动能力鉴定吗 一、没有工伤认定书,能作劳动能力鉴定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在我国劳动争议请律师多少钱
    在我国劳动争议请律师多少钱一个好的律师可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案件的判决,这就是律师在我国法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重要作用。因此生活当中,不管是民事纠纷或者是刑事案件都少不了律师的身影。在一般的劳动争议当中,员工肯定也需要律师的帮助才可以的。所以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员工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劳动争议请律师多少钱? 一、在我国劳动争议请律师多少钱?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其实这中理解是错误的,我国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这种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纠正观念产生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工伤死亡赔偿怎么分配按照什么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怎么分配按照什么分配? 1、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合同岗位不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双方应针对劳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等等。但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对工作岗位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样的合同事实上是无效的,这就给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那合同岗位不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岗位不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