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石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任何没有遗嘱,并且各方遗产的继承人无法对继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都想要都多继承一些财产的,那么此时就可以拟定诉状,然后起诉了。起诉的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要是遗产的继承人都可以是此案件的原告,此主题向法院起诉时,需要缴纳诉讼费。


相关内容:

·一、继承法上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继承法上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上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放弃继承权补偿协议怎么写 一、放弃继承权补偿协议怎么写?
    放弃继承权补偿协议怎么写 一、放弃继承权补偿协议怎么写? 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涂改怎么办?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涂改怎么办? 涂改的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 对于自书遗嘱,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前提下是允许立遗嘱人涂改和删减,不过建议应该涂改和删减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时间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


·一、抚恤金的代位继承权应当怎么认定?
    一、抚恤金的代位继承权应当怎么认定?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源于罗马法。现世界各国民法典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


·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不属于。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


·财产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财产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一、财产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会丧失继承权吗
    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会丧失继承权吗?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不会失去继承权的,但伪造证据是有可能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夫妻中一方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夫妻中一方死亡遗产如何分配?夫妻中一方死亡遗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能否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不能直接继承遗产。除非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也去世的,可以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这种情况属于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


·孙子是爷爷的第几继承人
    孙子是爷爷的第几继承人?孙子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人失踪了怎么继承财产?
    人失踪了怎么继承财产?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失踪人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的权益。然...


·婚前财产另一半有继承权吗
    婚前财产另一半有继承权吗婚前财产另一半有继承权。一方去世时留有的婚前的财产,其配偶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婚前的财产配偶是有继承权的。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财产那些属于死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比如:住房。规定是只要婚姻期间取得住房都属于...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