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
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是被告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无罪辩护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将案件事实和无罪证据都要搞清楚。那么高利贷转贷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答该问题。
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各位法官:
在重庆高压打黑的态势之下,再想到司法之现状,本案不可能出现无罪的结果,尽管如此,我还是要为江某作无罪辩护,法律必须被信仰!江某刚才在自我辩护时也提到:“牢是坐定了,但我不认罪!”,作为辩护人,我将从本案的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发表江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参加黒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高利放贷罪的意见。
一、关于江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江某在本案第一被告人陈某的领导下,以重庆大恒公司为平台,以房地产业为主要对象,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对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重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控方的逻辑来看,大恒公司就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判断一个经济实体是否涉黑,要认真剖析法律对涉黑组织的定义,与其他集团犯罪特别是单位犯罪案件进行严格区分,才能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从组织特征看,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是一个犯罪组织,这有别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尽管也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单位中也有明确的领导、成员稳定、结构严密,但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是犯罪组织,而是作为一个合法的经济实体在正常的经营之外有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指的犯罪组织,是指为犯罪而成立的组织,是用来犯罪的一个工具。从经济特征看,是指这个犯罪组织的经济来源是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所获取,并将违法所得用于支持本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以商养黑”、“以黑养商”,一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尽管也可能是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经济目的,但其毕竟有合法部分的收入,并没有将其用于维系继续犯罪活动。从行为特征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暴力、威胁性,而且暴力、威胁应该是常态的,这也是涉黑组织的主要特征,偶发的、零星的、非常态的暴力、威胁行为,不能作为衡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从危害特征看,是指对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
可见,“犯罪组织稳定性”、“经济收支违法性”、“手段持续暴力性”、“后果严重破坏性”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集团犯罪的显著特征。江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特征,理由如下:
(一)大恒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不是被黑社会控制的犯罪工具。
就江某与陈某的关系来看,曾经是大学同学,但双方能在一起做事的无非法就是大恒公司,公诉机关指控的几起暴力致人员伤亡事件只与陈某密切相关并均是陈某入股大恒公司之前发生的,与江某无关。如果大恒公司是被陈某用来犯罪的工具,如果大恒公司是是涉黑的公司,那么陈某作为“老大”在大恒公司肯定是说一不二的人,肯定是指挥一切的人,江某也肯定是为陈某“卖命”的人,同时大恒公司的一切活动均是非法的,事实真的如此吗?
据大恒公司的登记情况来看,陈某在大恒并不是最大的股东,在众多股东中,杨某才是最大的股东,陈某是后来才加入大恒的,大恒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陈某在发号施令,而是董事会一票否决制,大恒公司的对外的借贷活动均是由股东各负其责的,每笔放贷生意成交后,股东再向公司交一定的利息,各股东之间地位平等,依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江某也不是听命于陈某,江某在大恒的经营活动是独自进行,并自负盈亏,该事实在法庭审理中,陈某、杨某、江某均都作了一致的陈述。
在后来陈某涉嫌犯罪被调查后,大恒公司的股东们还将陈某除名,试想,如果这是一个被陈某所控制的公司, 陈某能被除名吗?除名陈某的行动本身也说明,大恒公司不是被人操作的犯罪的工具。
事实同时也证明,大恒公司在外有诸多合法的投资项目,如重庆奥特莱项目、云鼎实业、佳宇建设等。陈某与江某之间只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商业伙伴而已,其与陈某的合作更多的只是限于资金周转,但在使用另一方资金时,均是要付利息的,这哪像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下级关系?
(二)本案看不到江某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
依据前述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常态的暴力性”是区分黑社会还是普通单位犯罪的关键。众所周知,一般的市场主体也有较有为稳定的内部组织结构、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也有可能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但判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的标准,主要看这些市场主体对外的经营活动的展开是否以暴力、威胁作为后盾的,暴力、威胁性为常态(法律规定为“多次”)的经济活动也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之所在。纵观本案所有的材料,根本不见江某涉嫌暴力、威胁的证据,更谈不上法律所要求的“多次”了。
就本案而言,陈某作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江某作为涉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者列为第四被告人,两者作为大学同学,有过一定的经济往来,就算陈某有涉黑之嫌疑,那么与有经济来往的、有一定交情的人,都可以被认为涉黑分子吗?据控方指控,江某与陈某相关的经济往来有: (1)2005年初,陈某与江某一起向重庆某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共计290万元;(2)2007年3、7月份,江某通过大恒公司先后两次向陈某提供放贷资金共计1000多万元;(3)2008年初,江某将从重庆某信托有限公司贷来的2000万元转贷给重庆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仅此三起而已,但无论那一起经济往来,均与暴力、威胁无关,即使是在前述290万元债务人找不到、债权实现不了的情况下,江某也无任何过激行为,只是告诉司机汪某想办法将人找到、让其还钱,这是任何一个正常普通人的正常举动,辩护人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看不到这三起与陈某相关的经济往来有任何暴力、威胁的痕迹。
(三)有证人证明江某在本质上有别于“涉黑人物”。
至于江某是什么样的人,曾经向江某借过钱,同时遭陈某非法拘禁过的受害人吴某最有发言权了:“我觉得他们比陈某好多了,对人比较好,差钱也不会像 陈某那样,将你非法拘禁起,碰见后,只要说明还不出钱,他们也不会把我做个啥子,只是说有钱就还。”吴某的话有力地证明了江某与本案其他人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江某也对吴某贷过钱,在吴某到期还不了钱的时候,吴、江双方只是一起算账打欠条,整个过程心平气和,没有任何暴力、威胁的行为,如果江某是一个涉黑的分子,在他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会给人留下如此儒雅的形象吗?
最后,辩护人没有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果严重破坏性”的证据,本案总涉及放贷4.8亿元,与江某有关的三起放贷行为共计3000多万元,重庆的民间借贷市场有多大?4.8亿元、3000多万占整个重庆民间借贷市场的份额有多大?如何判断本案对重庆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重大影响?本案4.8亿元或三起与江某有关的3000多万元放贷行为就足以严重扰乱了重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吗? 现有的证据材料回答不了这些疑问,自然也就得不出“后果严重破坏性”的结论了。
二、关于江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即是指陈某、江某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乔伟一事。此事能与江某联系起来的,无非是乔伟同时欠陈某与江某的钱,受陈某授意讨债的汪某是江某的司机,由于江某本人没有实际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在此前提下江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一是看其与陈某有无共谋策划非法拘禁乔伟;二是看江某有无直接明确地指使汪某非法拘禁乔某。
(一)陈某没有与江某共谋拘禁乔伟。
本案中陈某的供述已经很清楚地说明,其将乔某限制在宾馆中并派人看守是其个人决定的,事前未与江某商量,事中也没有告诉江某,江某是在事后才知道此事的,由于陈、江两人面对借钱不及时归还的乔某,没有达成要将乔伟进行人身扣押的共识,陈某将乔某进行扣押前与江某没有商量过,在实施扣押时也没有告之江某,据罪责自负的原则,非法拘禁乔某的责任不应由江某来承担。
(二)江某没有指使汪某拘禁乔伟。
江某没有与陈某共谋非法拘禁乔某,江某也没有指使手下汪某去拘禁乔某,案卷的材料已经明确,面对乔某找不到,钱也还不了的情况下,江某只是让汪某想办法将人找到还本金即可,从没有明示或没有暗示汪某去拘禁乔伟。对于江某而言,并不管具体的事务,日常业务打理交给汪某,对于汪某的角色,作为江某朋友的陈某当然也是清楚的,加上江、陈同是乔某的债权人,事先江某吩咐过汪某听陈某的安排向乔伟要回本金,但这不能被曲解成江指使汪某去拘禁乔某。
(三)汪某没有到案,导致关键证据缺失,不能排队汪某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的合理怀疑。
陈某在法庭上多次提到,汪某个人也有将钱借给乔某作用,自己从没有指使汪某实施拘禁乔某。从证据的角度看,由于汪某没有到案,对于汪某是否受江某指使一节及陈某在法庭上提到的是否汪某自己借钱给乔某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等情节,不能有效落实,公诉方不能有效排除汪某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的合理怀疑,依“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能认定江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江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辩护意见。
控方认为,2008年初,江某将从重庆某信托公司贷来的2000万元转贷给重庆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高利转贷行为中“牟利”与“套取”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并非江某从重庆某信托公司“套取”资金,而是该公司为了回报佳宇公司的帮助而主动向大恒公司(佳宇公司的关联企业)提供3000万元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其中2000万元实则用于归还佳宇公司的无息借款。
对于涉案的3000万元贷款,不是江某单纯为高利转贷而套取重庆某信托公司资金,更谈上与杨某有“套取”的共谋,杨某曾在重庆某信托公司重组三峡银行时差注册资金时,通过佳宇公司,在不收任何利息的情况下借给该信托公司2000万元资金救急,对此事实,陈某、杨某、贾某都在法庭调查中作了相同的陈述,作为回报,该信托公司在第二年也就是2008年初以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贷给了大恒公司3000万元 ,其中2000万元就是用于归还佳宇公司的,由于该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以还款的名义将钱转出、由于大恒公司是佳宇公司的投资主体,所以此笔钱以借贷的名义划转到大恒公司,该信托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也就明了这一背景,故根本不存在巨额资金“被套取”的情况,更不是江某为了牟利而特意套取涉案的 3000万元,因为该3000万元怎么来的,及具体的手续如何办理的,江某并不知情。
?
(二)“受害人”重庆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从没有认为自己的资金被“套取”了。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江某的行为无论是对信贷资金的发放还是利率的管理秩序均不造成侵害。在2000万元资金再使用过程中,重庆某信托公司从没有提出过反对的意见,如果是高利转贷行为,那么该公司是受害者,但整个案卷材料看不到该公司对此事的评价,因为作为金融机构,其对所放贷的资金使用情况有追踪调查的义务,如果是放贷行为,该公司履行追踪调查的义务了吗?如果没有履行,是为什么没有履行?如果履行了,面对资金被 “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该公司有什么反应?而这方面证据的缺失,从另一角度可以说明,重庆某信托公司通过这一形式归还借款,是与大恒公司、佳宇公司心照不宣的,换句话说,该笔资金的使用并不违背重庆某信托公司的意志。
综上所述,江某无罪。希望你们抛开一切案外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谢谢!
上面的内容就是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的范本。从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写辩护词的前提条件。想要写一份完美的辩护词,还要有无罪辩护的证据。我们提醒您一旦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应该敢于坚持。
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会被判刑吗
我国法律是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的,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规定相对应的刑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有实施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刑。不过,作为特殊的群体,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会被判刑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未成年人犯罪会被判刑吗未成年人是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需要被社会保护,所以在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也特别详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这里所说的犯罪是刑事犯罪。1、...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另外,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却很容易混淆的,比如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没法对两者做一个正确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对这两个罪名做了一个区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
·贪污罪共犯构成有哪些
有些犯罪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如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是具有特殊性,那么成为贪污罪共犯有哪些呢?是否也应具有特殊性,还是普通主体也可以。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贪污罪共犯构成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共犯构成有哪些
1、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
·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服怎么办?对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提出上诉。不管是对于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在相应的赔偿机关做出赔偿决定书以后,如果不服该机关所做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法院不支持请求。还可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如果二审仍然不支持,还可以向检察院抗诉或者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刑事赔偿中...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淫乱的视频或者是网站,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鸦片,作为成年人来讲都有可能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面对有些诱惑的时候,根本就不具备抵抗力!因此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在社会生活当中引用我国的未成年人进行卖淫。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陌生人打电话来推销产品,这时候我们会很气愤的质问对方你从哪里得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其实,这些都是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的后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打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在下文为您介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何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
·玩忽职守罪一般判几年时间?
玩忽职守罪一般判几年时间?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
·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可能涉嫌犯盗伐林木罪。当然,如果没有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该目的,同样不犯本罪。那么,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盗伐林木罪
(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
·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受贿,构成犯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被称之为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那么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需要证人?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需要证人?根据刑法规定醉驾需要证人的,醉驾证人询问笔录是能够帮助我国司法部门查明案情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口头交代的内容是否真实,通过所以公安部门可能会对当天一起喝酒的这些人作询问笔录,或者有其他的证人的话也有可能会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