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

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留置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合法的权利,通过这一权利,债权人可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中的债权人都享有留置权,我国法律对留置权还有有很多的规定的。那么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就和您一起了解。一、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留置权只有在法律对其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留置权这一担保形式,则不能适用。综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少数几个法律规范规定了留置权这一担保形式,而大量的本可以适用留置权的法规,如《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国内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都未对留置权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以法定作为留置权适用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大大缩小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这与我国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是不相称的。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2、 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3、 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4、 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5、 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6、 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可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却只有我们上面为您列举的那几类,所以,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就有很多,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您了解了哪些合同享有留置权,其它的自然就是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了。如果您实在分辨不出所拥有的合同是否有留置权,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试用期合同自动解除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主动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除了那两种方式,合同还可以自动解除。那你知道在试用期合同自动解除是怎样的?我们将为你讲解相关内容。 一、合同自动解除是怎样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合同变更实质上就是什么?
    合同变更实质上就是什么? 一.合同变更的实质 1. 合同变更的定义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2. 根据我国民法典,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内容的变更称为合同变更。 3. 所谓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二....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将,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那么您知道,一般合同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质 对于动产性质的审查,重点是要查看该动产究竟是属于通用还是专用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充分的话,应...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三种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三种(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在我国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等,在委托办理房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些什么,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居间合同订立方式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


·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有效吗 涂改过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订立肯定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这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不例外。而此时可能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就想要单方面的变更合同的内容,让其中的条款对自己更有利。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方变更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


·律师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律师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是不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法律服务...


·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补救措施
    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补救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具体适用哪种补救措施,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确定。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


·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传真合同也就是以传真的形式订立的书面合同,对于传真合同,当事人都比较关心其效力问题。那么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如果发生了传真合同纠纷,对于传真合同的证据效力如何呢?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合同则是比较重要的证据,而对于特殊形式的传真合同,其证据效力也影响着合同纠纷的结果。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是谁?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是谁?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