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轮流抚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父母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有些时候,父母离婚双方为了孩子,选择轮流抚养孩子。但此时需要注意,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相关内容:

·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
    去法院离婚,其实也就是打离婚官司。此时无论是哪一方,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那么就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那么您知道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


·离婚之前的抚养费怎么处理
    在我国,针对夫妻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婚姻法章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夫妻双方真的想要离婚的话,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以后,才代表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正式解除。离婚之前,对家庭对孩子都应当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以下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离婚之前的抚养费怎么处理? 一、离婚之前的抚养费怎么处理? 孩子是双方的,双方都应当承担抚养费用。 二、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哪些? (一)哪些属于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


·适用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 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诉讼离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适用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


·一、抚养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一、抚养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对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


·一、离婚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如何确定抚养费?
    一、离婚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如何确定抚养费? 离婚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确定抚养费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能力,还有就是孩子实际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是按照固定收入的20%~30%确定具体的培养费用,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还可以增加抚养费用,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


·婚姻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只有证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才能导致夫妻婚姻的破裂。那么夫妻婚姻破裂的情形也就是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呢?具体包括了怎样的情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相比于一起的旧社会,现在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不断的开放,对于离婚后再婚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不管是结婚还是再婚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保证婚姻双方各自的公平利益,那么《民法典》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1、离婚程序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复议申请人(赔偿请求人)的详细进本信息;请求事项;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二、怎么申请国家赔偿(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


·法律援助离婚案件范围是什么?
    法律援助离婚案件范围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
    离婚夫妻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往往也会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实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也就是在对方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组详细解答。 一、强制执行抚养费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一、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关内容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