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有关仲裁解除合同条件分析,我国法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这些情况都可以解除或者提出仲裁的。



相关内容: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生效的条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


·饮料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饮料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饮料购销合同样本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所供饮料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达不到标准,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需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货,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迟送货时...


·办理入职要签合同吗,签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
    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各方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入职前若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则劳动者也会主动询问何时签订合同。那么,你是否知道办理入职要签合同吗? 一、办理入职要签合同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违反负责业务的规定的话,依然是需要承担这违约的责任的,因为负责义务他必须要依附于合同当中的主义务才能够存在,除此之外,至于规则原则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规则。严格界定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代表一定生效,有可能合同会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是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效力不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了?请看我们下文详细介绍,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有效的合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一旦一方违约,则会面临着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


·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运输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特殊合同,由于很多东西约定俗成,很多程序性问题就会省略,导致纠纷问题千奇百怪。如何在运输合同订立之前就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就必须了解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我们下面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


·主合同无效,补偿协议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补偿协议无效吗 一、 主合同的基本情况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二、 主合同与补偿协议的效力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处罚
    在社会生活当中,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可以被原谅的。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而给国家单位或者是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比如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一不小心被骗,那么签合同的相关人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处罚?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一样的吗?
    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一样的吗?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1、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2、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合同订立日期就是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是双方规定的一个具体时间,或者什么条件完成的情况下生效。原则上,合同订立日期其实就是指的合同生效日期,但实践中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此时合同的生效...


·设计合同的赔偿额是怎样的
    设计合同的赔偿额是怎样的 一、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属于违约行为?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


·试用期合同怎么签?
    试用期合同怎么签? 试用期需要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