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

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对精神损害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赔偿,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雇佣关系中受害的雇员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统一。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以期抛砖引玉。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所在地的相关法院根据上级法院会议精神,对该种情况下的法律运用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或规定:凡赔偿义务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独立起诉的民事案件,侵权人及其相关的其它赔偿义务人均不应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批复全文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法理支撑的理由是:既然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就不应该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否则对刑事被告人不“公平”。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第一,该批复是对云南高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行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的个案批复,针对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我们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只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该批复本身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但是,我们在引用或理解该批复时,必须认真、仔细地看其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其适用前题条件、范围和背景,而不能直接推定赔偿义务主体都可基于该批复而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该解释中的相关条文更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第二、从刑事和民事的发展史及法学理念演变过程来看:古代是刑民不分,诸法一体。尤其在我国还长期存在着“重刑轻民”、“先刑后民”,“重打击,轻保护”。毫无疑问,这些思想或多或少目前还是有一定的根基和市场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是: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附带民事部分能够解决则处理,且在一并处理时也一般是粗线条解决,不重视民事赔偿,尤其是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争的事实,这种观点便是“以刑事对抗民事”的一种变异的具体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极其错误的。首先,有人为地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立起来的嫌疑;其次,该观点只过于考虑到被告人的所谓“公平”,试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该如何救济?对被害人如何实现“公平”呢?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律已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权利,是需要通过程序法来实现的,若按照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权益,先由于批复的适用被剥夺,然后又没有救济的途径或救济方式,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意中莫名其妙地被剥夺了。一个程序方面的批复能否对抗法律在实体上规定呢?更何况此观点还是建立在对该批复的扩张性理解上!再次,在全球突出保护人权的时代,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是时代的主题曲,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所在。在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关系演变的法治进程中,现在两者已是并行不悖的两个轨道上行驶的“列车”。刑事的重点是惩罚犯罪行为兼顾保护人权;而民事的重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充分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统一体,都是为了和谐社会、保障人权,两者是同等的重要。从刑事案件的性质上可以看出,受害人理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内容既包括实际经济损失,还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在进行刑事案件诉讼阶段,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因此,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的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内容:

·醉驾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醉驾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


·服刑人员如何办理减刑?
    一、 服刑人员如何办理减刑?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的程序: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


·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
    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所以,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触犯刑法后,第一时间不是选择投案自首,而且选择逃跑,心存侥幸不会被抓住。那么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吗?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没有到案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缺席宣判的,只能待其归案后,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再审理宣判。所以,抢夺罪在逃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被判刑的。 ...


·被判无期徒刑能判缓刑吗
    一、被判无期徒刑能判缓刑吗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缓。 无期的意思就是“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于金融领域的一些事项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因此很多人对于金融犯罪实施主体比较陌生,对此他们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


·法律规定强迫卖淫罪判多久
    犯强迫卖淫罪判多久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有两种加重情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有期徒刑三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期徒刑虽然也是属于法庭经常会宣判的一种判决结果,但毕竟所针对的范围都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这些犯人,所以绝大多数的人还是对有期徒刑的概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的。从表面上来看可能这些犯人都是同样的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所以在有些人眼中不管关几个月就都成了有期徒刑了,例如有期徒刑三个月的这种问题。一、有期徒刑三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是刑队还是经侦负责
    一,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是刑队还是经侦负责虚假诉讼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


·绑架罪和抢劫罪如何处罚
    虽然绑架罪和抢劫罪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讲,他们还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不仅是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上面,在对绑架罪和抢劫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具体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是如何量刑的。 一、绑架罪是如何量刑的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抢劫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