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拘役缓刑的执行期起算是从判决日期开始算吗?

拘役缓刑的执行期起算是从判决日期开始算吗?缓刑执行期,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那个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对刑法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了不同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方式。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确定之日就是不可更改之日,判决书只有生效后才是明确而不可更改的。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原则也是不容改变的。并且缓刑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身并不是刑罚。同时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类型。即便缓刑考验期限的判决确定之日是宣告之日,也只能是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那也是生效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仍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对于宣判后被告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只需要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原罪与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执行新的判决即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已丧失了适用缓刑的适用,此时撤销缓刑也是有法可依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缓刑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都是可以缓刑的,但是缓刑的日期一般要怎么算就要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但是在缓刑期间当事人也必须要符合规定遵守纪法,如再犯,那么法院就会按照原判对犯罪人员进行判罚。



相关内容: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


·刑法未成年犯罪是怎么处罚的?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又犯新罪怎么办?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又犯新罪怎么办?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 相对而言,当然是缓刑好点。理由如下: 缓刑属于虚刑,是指在法院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情节,不收监,而给罪犯一个考验期限,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 而监外执行属于实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监狱执行,经批准,在监外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的总体时间。 缓刑与监外执行有4点不同: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


·犯罪既遂的分类都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分类都有哪些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着手...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长时间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长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刑事案死缓二审被告不认罪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刑事案,都是一些大案件才可以变成刑事案的,那么对于刑事案中被判死缓的罪犯不认罪是否可以进行上述,上述是否会被判刑呢?以及上述会不会对案件本身的性质有影响呢?又应该怎么申诉?申诉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刑事案死缓二审被告不认罪申诉方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


·危险驾驶罪要判多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广告词。因为酒驾就属于危险驾驶,那么还有哪些行为也是危险驾驶呢?危险驾驶要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我国有关法律就这样说:如果因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比如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管制。 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肇事逃逸...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怎么量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怎么量刑?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


·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
    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网络的渠道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是网络兴起之后十分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它与诈骗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网络诈骗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 诈骗300元,不够立案条件,不是犯罪,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