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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判刑可以关押吗,是合理的吗?


一、还没有判刑可以关押吗,是合理的吗?


还没有判刑可以关押,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决移送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判决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相关内容拓展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机关最多关押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决移送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判决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执行。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现《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已修订为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还没有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进行关押的,但是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在这个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于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理完成的需要尽快报备申请延期,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这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效率上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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