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我们办理入职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我们办理入职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碰到试用期的情况,从一两个月到半年不等,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期限是怎么定的呢,公司能否延长一个员工的试用期呢?员工试用期可否延长其实,试用期的长短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如果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在3个月一年以下的,那么他的试用期限最长为1个月。如果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3年以下的,那么他的试用期限最长为2个月。如果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3年以上,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没有固定期限,那么一个员工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即不能超过半年。当然,在经过双方一致协商后,可以选择适当地缩短试用期,也可以适当地延长试用期限,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仍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试用期上限。法律对试用期的限制规定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该劳动合同是短期的,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本身不超过3个月,那么该劳动合同不能够约定试用期。第二,如果该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进展为期限的,那么该劳动合同不能够约定试用期。第三,如果该劳动合同对象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例如兼职等,那么该劳动合同也不能够约定试用期。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即单独设定了试用期,那么此试用期是无效的,这个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最后,同一个公司只能对同一个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但是不能够低于这个公司同样岗位的最低一档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能够低于双方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所以公司到底能否延长一个员工的试用期呢,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首先,公司不能单方擅自延长试用期期限,如果公司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那么该决定是无效的。公司必须和员工经过一致协商后,才可以合法延长试用期。第二,试用期是有时间的上限的,它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这是法律强制的规定。如果公司延长的试用期超过了这个上限就是无效的,即使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后约定的延长试用期,那也是无效的。第三,如果公司和员工约定好,在法律允许范畴内双方约定将试用期延长,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上面提到的“同一个公司只能对同一个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情况。即这种情形不属于公司对员工约定了2次试用期,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后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了变更。综上所述,如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司和员工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延长试用期,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它就是有效的。而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那么该决定是无效的。而当公司即使同员工达成合意延长期限,但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该协商也是无效的。



相关内容:

·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终止了?
    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终止了?不需要;公司名称变更或者公司股东变更的,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变更。如要变更,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


·签订劳动合期限有什么
    签订劳动合期限有什么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意外险工作受伤可以赔偿吗
    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土地征收工作也越来越频繁,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需要,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土地征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各地对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如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就是当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而制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该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一、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


·一、劳动合同人社局盖章么?
    一、劳动合同人社局盖章么? 劳动合同人社局不需要盖章的。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边签字或许盖章即可生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清晰无误地表达其实在意思。 劳动合同收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令认可的资历和能力。依据我国劳东方法令的规则,劳动合同两边当...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一、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康复性治疗费用、转外地治疗的工伤交通费、工伤住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二)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对于完成一项工程来说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项工程完成了如果不能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等于白做。由于近年来豆腐渣工程屡次出现,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愈加严格,流程也更加繁琐,这也是对于老百姓的保护,那么下面我们就告诉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


·怀孕期间请假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吗
    怀孕期间请假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吗?怀孕期间请假单位不得扣除工资,但是员工在怀孕期间未为单位提供劳动,员工请假是按照正常员工请假,单位是不需要为员工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的。但是单位不得以此扣除员工以往工资。依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什么情形会停止受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


·劳务合同范本中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劳动雇佣关系混乱,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后,劳动雇佣关系得到法律的规制。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雇佣关系时须签订劳务合同。我国相关司法机构也陆续发布了劳务合同范本,那么,劳务合同范本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


·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吗?
    承包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基建产品的活动中,约定该产品的价格,并且通过谈判,商定,通过合同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规定履行义务。那么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吗? 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吗 · 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


·个人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劳动者在受到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需要替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的鉴定结果书是申请劳动赔偿的必要文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自己也要去申请。在受到工伤之后应该尽快去申请认定,如果超过了鉴定时效就无法索赔,个人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一、个人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