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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婚前领养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

1、对于婚前领养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首先要达到继承的条件,继承也有多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继承三种较为普遍。针对于协议继承和遗嘱继承,对于继承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关系不没有加以限制,继承人主要满足符合协议和遗嘱内容条件即可,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继承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以三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对继承人和财产所有者关系要求比较严苛。2、依照法律对要求在公民未对财产进行处分而死亡的,其财产依照法定关系顺位继承,可以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子女,配偶,父母;如果以上种类的人员并不存在,那么由外祖父母,祖父母,亲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一般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是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那么针对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或者是属于那一顺位存在一定的疑问。3、养子女在我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过登记认领的,也就是说父母去相关的单位办理过户口过户等手续,确立了和养子女的关系;另一种就是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过登记,办理认领手续,即只是以父母和子女关系生活或者是称呼,而不存在法律上所认可的联系,这种情形在旧时代的中国也比较普遍。4、所以针对于孩子是否是婚前或者是婚后认领,不是特别重要,其关系的确立,我国主要依据父母和子女是否办理过相关手续,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认领的过程和结果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么办理过手续的孩子,其所享有的子女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 ,故也应当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因为与公民的身份为母子(或母女等)关系,那么其相应第一顺位继承权。5、针对这一规定,可能很多人有顾虑,因为社会中存在领养孩子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该条款规定领养的程序等均需合法,所以该法律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打击贩卖和偷窃孩子的行为,遏制需求方;同时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孩子一个保障,不会随意的被没有责任心的父母领走,也是进一步对领养之一现象的严格审核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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