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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被吊销吗?

一、造成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被吊销吗?


1、交通事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责任:刑法133条: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的仅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就需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由于情节比较严重,浪费了很多警力,同时也使得他人的生命、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故而该驾驶员一但诶抓捕,核实相关事宜,有可能会被吊销驾照,严重的可能会被终身禁止再次考取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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