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情况下会暂停或解除劳资关系呢?

什么情况下会暂停或解除劳资关系呢?

1.停薪留职:如果单位没有职位或无法安排工作,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无薪和停留”期间,不得将其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单位的工作期。

2.放长假:如果由于单位原因长假的员工没有职位或无法安排工作,他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长假”期间,计算经济补偿的单位的工作年限。

3.长期病假:如果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返回原职位,雇主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不能从事原先工作或者从事单位另安排的工作,可以依法予以解除。根据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

4.哺乳期:如果您的哺乳期间太长,导致逾期。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单位的工作年限。

5.挂名、挂靠:如果员工不为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不支付劳务报酬,则用人单位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脱产学习:如果单位同意不工作去学习,学习期间不返回单位,逾期不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期。

7.因私事出境:归国华侨的员工可以申请事假。在香港和澳门,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你出国,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约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是从离开工作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超过假期限制,将自动辞职。

8.出国定居:如果由于出国定居而暂停劳动合同,雇主将不支付经济补偿或生活补贴。有了相关证明,个人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退还的基本养老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工人自己,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9.协议保留关系:与单位协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该协议不计算劳动关系保留期间经济补偿支付的工作年限。如果您未在限期内回到岗位,您将自动辞职。

10.未经同意擅自离职:对于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员工,雇主应按照旷工处置。对于经常缺勤,受到教育批评,缺席15天,一年内缺席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除名,终止劳动关系,不予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

即使您是兼职工作者,只要您找到工作并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您必须与雇主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便您自己获益,因为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或生活补贴。

1: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解除。

雇主发放经济补偿。对于本单位的每一年全年工作,将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少于1年,则计算为1年。

2:在对其他职位进行某些培训或调整后,工作不合格仍然不能胜任。

经济补偿基金按上述标准发放,但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3:疾病或非工作相关的伤害。在医疗到期后,不能在原来的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工作。

除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如果您因疾病或非工伤而退职或退休,并享受过退休、退职补偿,您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订立时,“签订”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未能履行。当事人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雇主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内容:

·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有劳动者单方解除,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有双方协议解除三种情形,那么在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 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公司不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


·当事人工伤周末不算工资违法吗
    一,当事人工伤周末不算工资违法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星期天和节假日不再单独计算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一、工商变更法人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


·农民工讨薪途径有哪些
    农民工讨薪途径有哪些? 每快到春节的时候,总是有些老板或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懂法律的农民工们总会感到不知所措,不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正确的途径去讨回自己的薪水,所以往往走上违法之路,得不偿失。农民工讨薪途径究竟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2、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


·病毒期间开除员工可以吗?
    病毒期间开除员工可以吗?病毒期间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劳动仲裁开庭后时间判决书什么时候下达?
    劳动仲裁开庭后时间判决书什么时候下达?1、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2、劳动仲裁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裁决书,法院审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判决书;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多久
    一,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多久一般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


·一、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


·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时经常发生纠纷,企业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企业的要求,两者之间对是否不能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性的意见,从而发生争议。那么,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一、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给付标准不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