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职务发明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单位和发明人执行本条例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和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明确发明完成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的权益归属。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单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以及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第二章 发明的权利归属

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

第九条 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发明的报告与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条 除单位另有规定或者与发明人另有约定外,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单位报告该发明。

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共同向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发明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明人的姓名;

(二)发明的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及其理由;

(四)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第十三条 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的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发明人报告职务发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予以公开,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发明人。

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通知发明人的,发明人可以书面催告单位予以答复;经发明人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单位仍未答复的,视为单位已将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发明人有权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补偿。单位此后又就该发明在国内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单位就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可以就拟提交的申请文件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发明人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

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发明人有权向单位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拟停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有偿或者无偿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知识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发明人依照前款规定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单位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或者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发明人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单位对向其报告的非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第四章 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八条 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给予发明人奖励。

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的,应当根据该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及时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该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应当告知发明人享有的权利、请求救济的途径,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的约定和规定无效。

第二十条 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

单位自行实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发明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的,对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实施知识产权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一)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

(二)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

(三)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

(四)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

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支付期限的,单位应当在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发明人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并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除单位与发明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外,职务发明获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对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决定生效前发明人已经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列入成本,其他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促进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单位拟转让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在不变更职务发明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知识产权,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以单位的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作为考核或者评定标准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将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或者评定因素。

国有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设立基金,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的运用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单位和发明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并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经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发明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单位享有,发明人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单位。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发明人享有,单位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发明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属于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

(一)未将发明人作为发明人署名的;

(二)将不是发明人的人署名为发明人的。

第三十八条 发明人认为其署名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知识产权授权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决定或者判决对相关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予以纠正并公告。

侵犯两人以上署名权或者两次以上侵犯署名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侵权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侵权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的约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确认无效,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对发明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后,当事人就该发明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授予该知识产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

权利归属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恢复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与发明人就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进行约定的,可以将有关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参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对于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职务发明一般的归属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在以后所得到的利益中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所以,双方在对于职务发明的事情就要协商好,避免之后引起什么纠纷。






相关内容:

·工伤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当今社会,行业种类越来越多,越是高风险的行业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也相对而言比一般行业要高,既然是高风险的行业,那么伴随的除了高收入,同样受伤的比率也相对高一些。如果在工作中不幸受伤,您知道工伤赔偿协议书怎么写吗?为您解答。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 址: 鉴于:乙方在甲...


·工伤轻伤害赔偿多少钱由什么确定?
    工伤轻伤害赔偿多少钱由什么确定? 一、工伤轻伤害赔偿多少钱由什么确定? 工伤轻伤害赔偿多少钱由鉴定鉴定之后的伤残等级确定,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工程使用者的人身以及财产都会遭受到较大的损失,因此,工程质量问题应引起各单位的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都应符合相关的要求。不过在实践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是难免的,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税
    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个补偿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也是需要纳税的。到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税?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 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 ...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年限有没有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进入企业工作时会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续签或者不续签。如果决定要续签,那么我们一定有着一些疑问,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年限有没有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决这些疑问。 一、劳动合同续签所需要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兼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关键看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兼职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 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 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需要一些技术、信息的专家式或专业类的服务,这类服务可以是现场技术指导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咨询服务。例如:公司外...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一、哪些人员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哪些人员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


·在上班期间员工打架算工伤吗?
     一、在上班期间员工打架算工伤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构成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从反面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具体内容在下文中会很详细的跟您介绍,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很重要的,这关乎到后面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在这个质量的检测上一定要严格把关,不能给差质量的工程机会,将他们扼杀在摇篮中,想了解的可以仔细阅读文章。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一)事故分类 1、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


·《劳动法》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到期有无补偿《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在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以及裁员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企业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无劳动合同意味着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无劳动合同意味着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自然此时作为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而有时候也出现了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一般无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该如何处理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拖欠工资怎么办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