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是居间合同?

什么是居间合同?这种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居间合同的范本
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就是的我们提供的关于什么是居间合同,这种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合同又是怎样的等问题的解答。您可以通过对这种合同的特征和其书写范本加深对这种合同的了解。如果您对居间合同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在网站寻求答案。
相关内容:

·合同履行制度相关法规与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制度相关法规与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一、合同履行制度的相关法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履行相关法规还有哪些?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什么是买卖合同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什么是买卖合同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


·合同法违约金怎么计算?
    民法典违约金怎么计算?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技术服务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与需要解决特定问技术问题的另一方签订的服务性合同。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对方提供技术服务,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双方会就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订立合同。那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签订运输合同之后,因为一些其它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的时候,这时候是可以对运输合同进行变更与解除的。无论是变更合同的内容部分,还是要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都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是合同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时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二、具体可以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1、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


·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的意义何在?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的意义何在?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分为出口合同的履行和进口合同的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国性而比国内贸易合同的履行复杂得多,其中包括费用的支付,运输问题,保险问题,海关检验以及索赔的事项等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证 (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 1、信用证的传递。 2、修改信用证。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安排运输 按FOB贸易...


·赠与合同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吗?赠与合同的赠与与撤销情况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吗?赠与合同的赠与与撤销情况是怎样的? 一、赠与合同是否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赠与人自己写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


·一、未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一、未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按照当初所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进行赔偿,或者是按照损失赔偿。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解除的...


·单位没续签合同怎么赔偿
    单位没续签合同怎么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签劳动合同且克扣工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