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施工合法吗?

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施工合法吗我国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行政许可的,包括前置行政许可和后置行政许可,前者需要先取得行政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中可以看到行政许可的内容;后者是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行政许可证,在其经营范围中看不到行政许可的内容。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种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无经营范围限制。虽然监事不是单位负责人,但对公司有一定影响力,所以当一家公司负责人和另一家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人时,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需要依法有据,不能因为投标人的监事和另一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人,就认定其串通投标。实践中的确有监事与负责人是同一人的情况,这时两家公司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一个人作出的。但法律规定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准,如果仅凭监事与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就认定两家公司串通,依据显然不充分。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现此种情况,要对照认定串通投标的情形逐一审查投标文件,发现确凿证据后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分公司如果是不同于(总)公司的市场主体,那么(总)公司中标,分公司不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履约,《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不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能由分公司来履约。签订采购合同和履行采购合同的主体都是中标的(总)公司,不能是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而分公司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那如果没有(总)公司授权,如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在默认投标人是法人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考虑到投标人是分公司的这种情况。由于建筑行业存在诸多的资格和资质管理,而取得这些资格和资质的前提是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相关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有原因的。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和资质时,就有资格参加投标,此时分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与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采购实务中,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加上“(负责人)”的字样,以明确表示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防止评标委员会以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为由否决其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特别列举说明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可以投标,那是不是其他情况的分公司不允许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区别对待分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常理来说,同样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同样取得依法应当具有的行政许可,都可以合法经营,为什么有些分公司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而有些就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呢?如果对分公司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一般来说跟私人企业进行签约的话,如果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可以有分公司来进行施工的。但是如果是跟政府部门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话,一般是不允许分呢来进行施工的,因为签署合约的是总公司,并不是分支机构。



相关内容:

·国庆当天加班几倍工资
    国庆为法定假日,当天加班工资应以本人工资的三倍来发放,而后面几天由于是利用周末等时间调休的,按正常加班时间计算,即双倍本人工资。只有单位要求的加班才可以要求发放加班费,如果是个人自愿加班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如何认定?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应该要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可是不少企业特意不签署劳动合同,让劳动者在有以外的时候公司可以拒绝对此承担责任。可是双方的确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也是承认的。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如何认定? 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1、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了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了有赔偿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3.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新员工办入职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找工作来养活自己,甚至是养活家人。但是,当我们找到工作时,并不是直接就进公司上班了,我们还需要办很多的手续,签订一些合同之类的。新员工办入职的相关程序比较多,所需资料也很繁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第一阶段 员工报到阶段 1、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新录用员工至公司报到(通知报到时间,报到时需提交的证件)。 2、新员工到公司报到后《入职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新员...


·烧伤工伤鉴定细节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您要知道一个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烧伤工伤可以在工伤的概念上延伸。比如说,目前的油田工作者就容易被烧伤,或者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者也容易被烧伤。诸如此类,我们就知道烧伤工伤源于职工的职业特性和职业环境。那么,烧伤工伤鉴定细节标准是怎样的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


·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局没有备案怎么办
    由于和原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结束以后,肯定在一段时间之内当事人的社保要出现断缴的。因此很多人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局没有备案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也没有您想象的多么复杂,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希望我们以下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您。 一、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局没有备案怎么办? 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办理...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一、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公司辞退员工是需要书面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口头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算一年内仲裁有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未能》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关系这样的现象。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一些劳动争议的时候,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来进行鉴定。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呢?一起来看一下下文吧。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


·一、无偿献血误工费营养费标准多少?
    一、无偿献血误工费营养费标准多少?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后,双方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之间的权益。那么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 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


·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在我国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中,对于做过建筑的朋友都知道国家所制定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顺利施工,也是建筑工程合法施工的安全保障,所以建筑工程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要了解的,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不触犯法律。那么,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 根据建筑法的法规的规定 1、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