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涉外仲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化,我国经济也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我国的对外贸易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国际贸易纠纷,对外贸易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涉外仲裁条款。下面由我们来为您简单讲解一下。
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该条文所规定的即是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它意味着作为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的仲裁条款,即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成立等情形下,只要各方就合同争议愿意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仍可以继续独立存在,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论是以合同条款、单独协议或是其他书面形式出现,均始终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依法被撤销、宣告不成立或无效等情形的影响。因此,本案中,关于仲裁条款应随合同一起被撤销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已经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商事立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认可与肯定,本文不展开论述。
2、仲裁条款效力的评价依据。
.
订立有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该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而首先应对其效力进行评价。只有仲裁约定被确认有效时,始能实现各方预期目标。在对其效力做出评价时,首先涉及法律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同理,对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亦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在此,需要辨识的问题有两个:其一,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必然对仲裁条款同样适用?其二,如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如何选择适用?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如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律为无效协议,或者当事人未对该管辖协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时,根据裁决地法,该仲裁协议为无效协议时,执行地法院就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换言之,对于仲裁条款效力之适用法律的确定,存在两种呈递进关系的方式:.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该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即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则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准据法的确定亦独立于主合同准据法。换言之,主合同中所适用的法律,并不当然地适用于仲裁条款;若仲裁条款未就法律适用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仲裁裁决地的法律。
3、仲裁的选择及其约定的设计
(1)为何要选择仲裁?在涉外商事贸易的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相对于法院诉讼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不仅在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和希望以平和、友好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同时其中立性、专业性和保密性强的特点保证了其灵活便捷的优势。我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中,仲裁制度的一裁终局、效率优先、注重程序公正等原则均体现了这一特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涉外商事争议通常存在的承认难、执行难等缺陷,也在仲裁程序中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由于涉外争议裁决的作出,应取得被执行人所在国法院的承认,才有可能付诸执行。国际商事贸易纠纷仲裁由于有专门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加以保障,使其更易于得到公约成员国法院的配合,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司法裁决一般都是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才能取得他国的配合,其适用范围比较窄,在公信力和可执行性两个方面与仲裁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笔者建议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涉外性质的贸易往来中,企业应更重视采用仲裁制度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仲裁条款的准确签订、仲裁地的选择等事项都成了我国企业必须重视并了解的事项。(2)如何选择仲裁?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条款一般必须有以上这三个因素。同时,仲裁协议必须受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内容形式合法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约束。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裁决的效力,以及其他细节性事项如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适用的语言等问题进行约定,但不具备这些内容,仲裁协议同样有效。世界各国国内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条约和惯例的精神均还是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呈现出宽松、缓和的态度和趋势。例如本案中,香港法律对于约定较为模糊的这一仲裁条款进行了善意的解释,承认了其效力。上文就是涉外仲裁条款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涉外仲裁条款的约定,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在约定涉外仲裁条款中明确仲裁的关键要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并且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交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内容:

·股份制公司股东怎么签订债权协议?
    股份制公司股东怎么签订债权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民法典律关系,二是转让民法典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


·对于夫妻财产包括债务吗?
    对于夫妻财产包括债务吗?夫妻财产和债务不属于包含关系,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享有或者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或者个人债务,则由夫妻个人享有或者承担。如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离婚时都要对财产和债务做出处理决定。离婚时,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没有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交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


·债权债务合同范本
    债权债务合同范本 在一段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所有的协议都应以书面的形式来订立更为稳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问题订立的协议中,对双方应尽的责任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那债权债务合同范本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文 债权债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是太原市XX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分期缴纳罚没款程序主要是什么
    分期缴纳罚没款程序主要是什么?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判断当事人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当然,法律规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有履行...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重庆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


·欠债人伪造借条怎么办?
    欠债人伪造借条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伪造借条,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改变债务的,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哪些根据《...


·讨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
    讨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如果某项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在诉讼中,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不会保护权利人已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而就债权债务关系来讲,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作出处理的话,此时也是需要把握诉讼时效的。那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讨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


·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
    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 一、订借款合同需要写哪些条款 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般可直接支付人民币。 3、借款的用途 借款合同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规定其借款的用途。借款方必须...


·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
    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 一、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 贷款可以附带利息,但是利息超过一定的程度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高利贷...


·女方欠钱不还女方死了怎么办
    女方欠钱不还女方死了怎么办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继承人作为起诉的被告对象,继承财产开始后,死亡的债务人的一切财产归继承人管理,继承人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也要参加诉讼。还有就是找到担保人,欠款人死亡未能偿还,遗产又不够抵债的,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这笔债务的剩余部分,担保人对债务有连带责任,如果担保人拒绝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还有就是看这个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