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机关在审理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时,难免会存在疑惑,不知该如何审理,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并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该发是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此项法规的规定,可以让其了解是否具备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条件。
相关内容: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当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途径离婚,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按照规定未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仍想要离婚,可以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首先,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是根据夫妻的感情状况,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依据...
·结婚后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
一、结婚后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中婚姻诈骗怎么定义?
法律中婚姻诈骗怎么定义?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
·妻子去世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妻子去世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
·离婚官司二次开庭能打下来吗?
离婚官司二次开庭能打下来吗?
离婚官司二次开庭是否能进行判决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的复杂程度来进行判断的。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起诉离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
·国内出轨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
国内出轨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
一、国内出轨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需要申请解除冻结。离婚冻结财产判不离后会解除这样的一种冻结的手续,并且在相关的一个财产问题不会进行分割,主要还是由于我们国家规定的如果,主要是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进行一个夫妻财产的分割措施的。离婚案件财产冻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
·起诉离婚起诉状格式是什么样的?
如果夫妻在感情确已破裂,而且没有进行调解和好的余地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起诉离婚的,而起诉离婚和其他的诉讼案件一样是有一定的诉讼程序的,而起诉离婚起诉状便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而很多人对起诉离婚的起诉状不知道怎么写,那么起诉离婚起诉状格式是什么样的?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
·婚纱摄影赔偿违约金一般怎么赔偿?
婚纱摄影赔偿违约金一般怎么赔偿?1、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3、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
·我国法律规定男孩过哺乳期谁抚养
我国法律规定男孩过哺乳期谁抚养随着社会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的离婚率增加。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必然会牵涉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法律为保护孩子的权益,在年龄方面,针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了区别。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男孩过哺乳期谁抚养?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由于协议不能达成一致不离婚一年之后就自动离婚了吗?
由于协议不能达成一致不离婚一年之后就自动离婚了吗?由于协议不能达成一致不离婚一年之后也不会自动离婚,不同居可以理解为分居,一般夫妻要是有长期分居的情况,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到双方的感情,甚至有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说到夫妻分居自动离婚的问题,就必须首先知道离婚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这样才能进一步回答夫妻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的问题。二、不同居多久才可以自动离婚根据我...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如果离婚夫妻不符合相应的条件,自然此时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就要求离婚夫妻要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办离婚,否则就无法顺利离婚。那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