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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有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反之,用人单位也应当提供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
二、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注意试用期的限制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时劳动者的权益: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要注意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扣押身份证
万一用人单位一定要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而劳动者又不想和用人单位闹矛盾,那么就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收条、收据,然后自己保管好收条、收据,以便日后能够追还。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工资单等由单位提供,但是职员也需要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证据,由于此种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之后,是比较难以得到救济的,故而建议各位在入职时,就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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