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最高法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颁布日期】1993.11.0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没有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也可以享有探视权,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协助其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关内容: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和结束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家庭、财产、子女、感情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都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法律需求,与婚姻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也有许多种,对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具体详细的规定,那么,在现实中,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在审理...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生产一年后可以提出离婚。 《民法典》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1086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


·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 离婚怎么判抚养权
    我们发现要是家里面的孩子尚未成年,而此时父母又涉及到离婚的话,那总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允许夫妻离婚的。那要是夫妻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呢?通常在离婚夫妻不能协商处理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处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怎么判孩子?这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比较原则性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实践中,如果夫妻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在签订好了离婚协议之后,就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此时对于很多人而言都不太清楚离婚协议格式是怎样的,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吧。 离婚协议格式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


·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1、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


·在我国爷爷奶奶有抚养权吗?
    在我国爷爷奶奶有抚养权吗? 一般情况下,爷爷奶奶不可以跟孩子的父母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夫妻去法院可以协议离婚吗
    一说到去法院离婚,很多人自然而然会想到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是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而去法院则多数都是诉讼离婚。那去法院可以协议离婚吗?相信很多人都是搞不清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答案吧。 一、去法院可以协议离婚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有两种情况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


·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


·一、小孩抚养纠纷管辖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小孩抚养纠纷管辖问题是怎么样的? 1、原告就被告。 这是关于管辖权确定的一种原则,意思就是原告如果要起诉被告,那么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法院,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地方。 2、原告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财产和赔偿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被告当事...


·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1、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复婚。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一、过错方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一、过错方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


·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
    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的,但是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那么您知道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