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需要由各地政府城乡规划局等一起出台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于各地的不同,您需要查找您所在地的法规。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关于珠海的,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征地补偿相关文件中都有什么要求,这些您是否了解?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海洋农业和水务、市政和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项目的任务、进度和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包干。

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明确征地包干任务、包干费用、完成征地工作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将总包干费用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区征地补偿预存款专管帐户。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期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实物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进行计算形成征地补偿总额,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项目总投资。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工作经费与征地补偿总额形成总包干费用。

第七条征地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预先足额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有关要求,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无法提供银行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八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征地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投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收土地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征地前按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提交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图,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征地公告。

依法批准征地的,市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加盖市政府公章。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为一年。项目征地获正式批准后,市政府再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公告起止日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征地批准文件的权利等。

征地公告发布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征地公告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等内容,确保与征地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区政府应当在珠海经济特区报刊登征地(预)公告,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预)公告。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预)公告及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预)公告张贴情况要拍照取证,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存公证。

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证据材料。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区政府依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按照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跨区的,由各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统筹审核。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区政府应当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予以张贴公示,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出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加盖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并同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老保障资金等事项。

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进行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无法利用的土地(夹心地、边角地等),可以参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列入总包干费用。

(四)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套价,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我们将文件内容为您整理出来了,我们知道珠海征地补偿的法规是从到实行的,征地补偿还需要签订协议,也需要进行公告,如果有人有异议可以提出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在生活当中,各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并没有可比性而言,因为各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在一些城镇和乡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大城市的肯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类土地:浮梁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832元/亩...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


·异地能起诉离婚吗?
    男女婚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在外地生活工作。此时,要是夫妻一方想离婚的话,异地能起诉离婚吗?不少人都咨询过我们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异地能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


·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政府可以收回吗?
    一、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政府可以收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


·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2017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一、简要说明原告上诉被告的情况 原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提出的理由是否基于事实,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是什么,以及是否还提出了解除合同。 二、说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事宜,是否可以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管理办法 一、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三、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


·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
    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 一、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 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


·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有什么
    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有什么 政府征地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城镇的发展是需要土地的,旧的土地会需要得到更新,也就是城市的更新,这时候旧的土地拆除就需要进行征地,征地一般会进行补偿的,不过很多人都不了解相关的补偿内容。那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内容是什么呢?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概念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本介绍 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其实,房产所有权...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提前进行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规划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划拨和出让,前者是无偿取得的,后者是有价交换。因此对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对严格,下面我们为您解答划拨土地能否转让?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