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什么?

生活中无论是我们买各种器物或者是各种建筑工程,产品或者工程说明书上都会有涉及质保期和保修期的问题,我们从一些法制节目或者新闻报道中也多多少少会看到一些这方面的问题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对质保期和保修期的有关含义没有清楚的认识,有时候很容易就把两者混为一谈,矛盾也就伴随着产生。那么建筑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呢?本站我们为你详细解答。建筑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什么?一、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五、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六、期满的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保修期和质保期的有关规定都具有相应的管理条例约束,保修期和质保期的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两者在起始的时间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于承包方和发包方而言又会因不同的规定而承担不同的后果,也就是保修期和质保期间拥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建筑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我们一定要有清楚认识,都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相关内容: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怎么处理?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怎么处理?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没交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也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因种种原因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详细说来,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


·申请仲裁是否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是否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不会,按照相关的案件进行办理的。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只能去找劳动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二、劳动仲裁法: 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留置权在中国的法律效力范围其实很广泛,包括的类别很多且详细。但您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那就是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范围都为诸如违约金类的动产,那么在中国的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让我们一起看下。 一、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只承认动产的留置权,所以对于建筑工程是不存在留置权的不过有抵押权。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根...


·工伤赔偿抚养对象包括哪些人
    工作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条件的原因导致受伤的也在存在的,这就是工伤。工伤受伤的人员一般都是青壮年,都是每个家庭的顶梁柱。这类的工伤赔偿也是比较复杂的,这类人群上有老下有小,对于工伤赔偿抚养对象也是必须考虑在内的。接下来,我们将带您去详细了解一下。 一、工伤赔偿抚养对象都包括哪些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是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生存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并不享有...


·在我们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限制
    在我们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而且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有可能还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都是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


·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划分?
    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划分?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


·钢构工程复牌后会涨吗,有哪些
    钢构工程复牌后会涨吗,有哪些内容 钢构工程复牌后会涨吗 要看钢构工程停牌的原因,如果是利好停牌,复牌就会涨,反之是跌。主要看工程的一些事项会对以后的经营发展造成的影响,比如将优质资产注入、将不良资产剥离等事项都将直接影响到钢架工程近期的股价异动! 一、复盘 复牌指某种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股改或者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是有涨跌幅限制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


·工伤鉴定玖级能拿多少赔偿?
    工伤鉴定玖级能拿多少赔偿?达到九级鉴定标准并获得正规鉴定结果的当事人,可获得赔偿,具体鉴定由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条款和伤情、证据进行鉴定。工行鉴定第九等级属于程度较轻的工伤,故所得赔偿比一至八级数目要少,所获补助金一般为当事人九个月工资或九个月平均工资。除该赔偿外,还可获得其他项目费用。 一、九级工伤赔偿哪些费用?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


·工伤死亡抚养人条件是什么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业的安全设施并不完善或者一些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发生工伤死亡,工伤死亡发生后会有一系列问题产生,比如说赔偿问题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其亲属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领取抚养费的。那么,工伤死亡抚养人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伤死亡抚养人条件。 一、工伤死亡抚养人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


·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吗
    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吗一、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滥用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