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现代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律,而对于法律的制订与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认定,而且也必须注意各项法律之间的契合性与影响性,2017年3月份,我国公布了民法总则,其中包含了若干劳动法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若干问题。

一、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三、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四、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五、法人终止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六、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七、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八、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九、离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十、关于裁判机构要不要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一、一个常识性问题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综上所述,就是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也是在原有劳动法上做了一些补充和其他的一些明文规定。希望您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怒要轻易做出触犯法律的事情,也不要钻法律的空子,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相关内容:

·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怎么办
    在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疫情期间需要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


·工伤认定以后住院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去报销?
    工伤认定以后住院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去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医疗终结后一年内办理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如后期还需要进行治疗,请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后续医疗期。需要说明一点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申请拨付对象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核销后的医疗费用是拨付给单位的。 二、工伤费用报销条件有哪些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在委托关系当中委托的事项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的财务,或者说公司委托给其他的公司加工产品,这都是属于委托关系当中正常的范围。但是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一些原产品的话,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我们特地在下文为您列举了一个详细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现在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各方面的管理制度都非常严格,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员工出具和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一般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出具的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不过也有部分劳动者可能也不小心丢失,那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开,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


·公司被经侦介入员工要赔钱吗
    一般需要,不过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经侦介入是指经济犯罪侦查警察介入调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股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他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该股东,如果监事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未起诉,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进行经常性磋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侦局和政法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一、申请劳动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劳动工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


·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分类?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决定着这个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工程还承载了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也使得它的质量变得更为重要。但是,尽管如此,还时不时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那么,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有哪些分类?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


·工业品买卖合同标准版范本是怎样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标准版范本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将标明相关事项的各种条例,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也会有违约的处理办法,因此,做出违背合同的行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工业品买卖合同标准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标准版   合同编号:____    出卖人:____签订地点:____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欠半年工资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欠半年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1、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予以处理;2、如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3、如拖欠工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二、未签订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社会生活当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后,实际上根本就不懂得正常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很多劳动者出于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是各种各样的因素,在遇到不公平待遇后,通常都是选择隐忍,甚至是放弃,其实劳动者的正常权益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怎么办?一、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申请人不...


·扣员工代通知金标准
    扣员工代通知金标准 1、需要看是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2、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 3、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企业损失,如果工资额不能相抵,应该向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追加赔偿。 4、但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且到期后离职的,无论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都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