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合同生效,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您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案所涉《制造及许可协议》是在公司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第26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即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而协议第29条又同时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所涉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因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6日,[2009]民四他字第4号)中指出,本案申请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大陆应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法院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本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上述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OHAMED.

MOHAMOUD.OULD.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1年4月7日,〔2011〕民四他字第8号)中指出,双方签订的《经销责任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纠纷既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5]第4号)中指出,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因此,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7号)中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但没有约定识别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在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同时,并没有排除法院管辖。应当说,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是不明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6.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与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2002]民四他字第33号)中指出,服装有限公司与式会社于1999年8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契约所关联的一切纠纷应按照国际商务仲裁协会的商务仲裁规则,以名古屋的仲裁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仲裁结果为最后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月18日又签订一份买卖保证书及公司解散合约书,约定:“如有争纷,当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机关审理。”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但对于何种情况适用诉讼、何种情况适用仲裁有明确约定,此时,对于约定仲裁的情况仍然是明确的,此时仲裁的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大酒店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来系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大酒店,后因政策原因,双方经协商将原来的合资经营方式改为台资独资经营方式,同时对申请方原来所欠款数额和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作了约定,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第三条约定,申请方欠被申请方的钱款可以分30个月还款,违约处理方式是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济仲裁机构仲裁。同时在《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又约定,申请人应按照双方之前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约定该会议纪要作为《租赁合同》有效附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将先前的《会议纪要》作为其附件之一,但当事人并未明确变更《会议纪要》所确定的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承包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承包纠纷与租赁纠纷的发生依据不同,前者因承包费而发生,后者因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且二者是可分的。故《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拖欠承包费纠纷。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生活中,我们还是要注意合同上的规定,一定要认真阅读,社会中还有一种案例就是在合同中设下陷阱,让贷款的人陷入利滚利的陷阱中,最后还不上钱做一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定要处理好合同的事情,以上就是对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委托合同终止终止协议范本怎么写
    委托合同终止终止协议范本怎么写 一、委托合同终止终止协议范本怎么写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 合同细节磋商未达成一致原因,致使甲乙双方于 20XX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 2、合同费用结算: 原合同的设计费总额为元(币种为 人民币 )...


·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注意点有哪些内容
    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注意点有哪些内容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契约。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形成了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变过去劳动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劳动...


·合同签了但是没拿到手算生效吗?
    合同签了但是没拿到手算生效吗? 一、合同签了但是没拿到手算生效吗 没拿到手不影响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签了没付款生效吗 合同签订后,对方未付款的,作为守约方,可以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一、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一定会有效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一定会有效吗? 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并不是一定会有效,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家违约吗?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家违约吗违约行为。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


·定制家具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定制家具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定制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双方洽谈,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全房家具,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合同内容 见制作图纸及清单(定单后不予更改); 二、材质要求 E1级国家认证环保实木颗粒板材料制作; 三、加工、验收、售后服务方式 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制作,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以甲方认可的图纸、材质为准,尺寸有2mm以内误差属正常。与墙之间2mm以内间...


·一、签了兼职合同可随时要求辞职吗?
    一、签了兼职合同可随时要求辞职吗? 签了兼职合同可随时要求辞职,劳动者是随时都可以辞职 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


·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是怎样的?
    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是怎样的?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钢材作为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建筑材料,在我们的身边随处可见。钢材的广泛应用使得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成为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而实际上很多人对于钢材购销的签订并不是十分了解。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钢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形式上的预防 ...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一、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


·五金家电购销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
    五金家电购销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 五金家电购销合同范本 本合同适应作为各种家电如: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等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


·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吗
    1.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吗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清楚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的效力待定合同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就是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确定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队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不会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因为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满足法律上面所提到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条件,所以最终会导致手签订的合同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