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


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在我国相关的学生如发生意外时,如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我国的法律支持这类误工费。但相关的学生不具备工作条件所以不能要求相关误工费的要求。但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相关的护理、营养等相关损失造成的费用,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




相关内容:

·工伤2023年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伤残赔偿是在做过伤残鉴定等级以后,才会涉及到的具体赔偿金。每一级别的的赔偿金额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到生活当中,如果员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其实每一个人可以领取到的伤残赔偿金额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2018年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2018年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辞退吗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辞退吗 一、员工被行政拘留能辞退吗 被行政拘留并非过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农田水利工程质保金是什么?
    农田水利工程质保金是什么,有什么用? 水利工程一直是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也在最近几年越发重视农田水利工程。工程不仅要实施效率高,还要保证质量过的了关,这就需要承办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质保金。大多人可能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质保金是什么?有什么功能?都是一头雾水,我们今天就解答您的疑惑。 一、水利工程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快,其中有一项公共设施工程就是水利工程。这项工程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是离不开水资源的,所以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哪些内容? 检测单位 《36号令》指出: 一、资质及类别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


·因故意造成的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因故意造成的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因故意造成的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疫情期间延迟开工有工资吗?
    疫情期间延迟开工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


·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劳动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国家也正在积极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面对工资拖欠情况,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选择协商方式 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有工会组织,可以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交涉...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满15年的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满15年的员工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单位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辞退该职工,但如果该职工有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仍然能够辞退该职工。合法辞退补偿15个月的工资,违法辞退补偿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招用农民工的,农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且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 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招用农民工的,则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公式是什么?1、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


·一、哪些工作可以随时辞职?
    一、哪些工作可以随时辞职? 临时性的工作可以随时辞职,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