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财产保全裁定书模板

离婚财产保全裁定书模板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 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保全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诉讼保全方式

1、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4、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离婚财产保全,只有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请,其他的人不可以。但是离婚财产保全也是有条件的,不符合条件法律也是可以拒绝的。不过离婚保全申请书,是可以他人进行代写的,但是签字署名必须是由本人操作,要不无效处理。


相关内容:

·两个孩子若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两个孩子若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


·通常男方遭遇骗婚怎么处理
    通常男方遭遇骗婚怎么处理?遭遇骗婚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吗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


·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应如何理解?
    男女双方在经过恋爱阶段,决定选择结婚成为夫妻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有单身证明、签署男女双方无近亲属关系的声明,而且还取消了婚前体检的必备程序,因此,可能导致少数心术不纯的男女故意隐瞒重婚、近亲、疾病等真实情况,导致无效婚姻的产生,那么,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应如何理解呢?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对于无...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离婚时财产被转移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


·一、离婚后双方协议财产分配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一、离婚后双方协议财产分配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


·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


·结婚登记预约错误怎么办?怎么取消?
    自古以来,挑选良辰吉时这个风俗的传承了一代又一代。时至今日,现代人的婚姻大事也要挑个吉日,选好了就会先预约登记。那么,结婚登记预约错误怎么办?结婚登记预约怎么取消?下文是关于结婚登记预约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结婚预约登记错误 要是男女预约的结婚登记错误的话,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说明,然后看是否能修改预约登记的时间。 二、结婚登记预约取消 ⑴...


·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在我国起诉离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即使您不了解具体的流程,最起码也该知道,不管是请求法院判决什么,都需要原告提交诉讼书的。就比如说一般的离婚诉讼,肯定就需要提交离婚诉讼书。虽然,起诉离婚书的这种诉讼状肯定不是有原告自己写的,但是您了解一下在我国起诉离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也完全可以,这也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状。 在我国起诉离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


·一、起诉离婚后对方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后对方同意离婚怎么办?如果能够达成调解的话 可以当庭出具体调解书。二、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