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1、了解探视权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2、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两个人组成一个家,柴米油盐酱醋茶,认定了一个人就是一辈子。当往日的恩情随着时间推移灰飞烟灭时,一切的海誓山盟都成泡影,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成了双方商讨范畴,在很多家庭中,双方离异后,其中一方家长取得子女扶养权,也尊重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探视权充分地体现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相关内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在说到给付孩子抚养费问题上面,我们除了要知道应该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外,同时还要清楚法律中规定的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无结婚证彩礼一般要返还多少
    无结婚证彩礼一般要返还多少 如果结婚没有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在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二)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长沙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长沙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


·重婚罪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重婚罪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


·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该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该怎么办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处理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人...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有的夫妻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孩子的抚养费做出了约定。但之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


·夫妻离婚协议如何写,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感情破裂后选择协议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此时需要注意一下离婚协议书,这是这种方式下离婚必须要签订的一份协议。那么夫妻离婚协议如何写呢?具体会包括哪些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夫妻离婚协议如何写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夫妻感情不和又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时候,一方往往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可是如果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往往就会选择在开庭的时候拒绝出庭,那你知道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吗?关于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


·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孩子降落在这个世界上以后,孩子的父母是有责任和义务对孩子进行抚养的。抚养义务不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即使夫妻离婚了,都必须对孩子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是真的没有能力支付给孩子抚养费,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呢?您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一、离婚后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怀孕离婚约定抚养权生效吗?
    怀孕离婚约定抚养权生效吗?怀孕离婚约定抚养权不生效,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胎儿出世后的抚养问题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
    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