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拆迁建设活动的大力开展,全国各地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而之前网上盛传我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标准来补偿被征地人,国务院是否颁布了该项条例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详细分析该条例的真实性。

(一)、从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来看,既然是“暂行条例”,按照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这就说明所谓的“暂行条例”从效力级别上肯定是行政法规,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二)、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所谓的“暂行条例”表述为:“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仅从文字表述上来说,该条内容缺少法言法语,毫不严谨,没有说明其制定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意义何在?用口语化的语言来迎合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需求,不符合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表述习惯。

(三)、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依据来看,“暂行条例”没有说明其条例制定的依据何在?其依据的上位法是哪些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其立法来源的前提下,其能够产生的法律效力及产生多大的效力都将得到质疑?同样,对于该“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条文中也无从体现,贯彻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有欠缺,缺少基本的法律生效要素。

(四)、从该暂行条例的条文结构和具体内容来看,“暂行条例”对条文章节的设计杂乱无章,没有按照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没有根据内容需要把其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另外,对该暂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毫无涉及,也没有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其具体内容同时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包括两种不同土地性质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果树青苗补偿等问题,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分区域不分地类完全没有任何细化条文,主观臆想地把全国所有的情况通过一刀切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五)、从该暂行条例的制定程序来看,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程序,不可能完全是闭门造车杜撰出来的,事先事中事后都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为什么只要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来说,就可以判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完全虚构的呢?其最直接的核实结果就是我们不能从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途径来获知“暂行条例”的文本内容,其在法律和事实完全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一部虚构行政法规。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事实上是不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多多了解国家颁布的正式正确的法律法规,不要听信网上的谣传,
相关内容: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最近今年,甘肃省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修建了不少铁路公路。在政府搞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征收到农民的一些土地。落实好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甘肃省为此出台文件,明确补偿标准。那么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甘肃省相关文件和您讲一讲。一、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制定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


·云南省位于我国云贵高原之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并且地壳运动非
    云南省位于我国云贵高原之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并且地壳运动非常活跃,云南时常发生地震等地质活动。所以,云南省的建设工程质量要求非常的高,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云南的特殊地理条件,保证云南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地政府也制定了相应标准规定。那么,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


·拆迁国有证自建房要本地户口吗
    一、拆迁国有证自建房要本地户口吗? 1、拆迁国有证自建房不需要通过户口本,地上房屋的补偿和户口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2、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怎么办? 任何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征用土地的时候,都必须要首先去土地资源管理局去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是不能够非法征用土地的,如果您遇到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的情况,建议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 一、办理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招标出让 ...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通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一些建设与投资在不断的加大力度,很多情况下都会占用其他人们的土地,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一个赔偿问题。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拥有证件不同,占地位置不同,最终的补偿也就不会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拆迁时该怎么赔偿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五级规划,分别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怎么办
    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怎么办开发商有的时候为了资金可以周转开,经常会将将要开发的土地抵押到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在将房屋都售卖出去后用出售房屋的钱,添补抵押的贷款空缺。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会给业主造成什么样子的影响,还是要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约束的。 一、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么 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为了融资,会采用低压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等房子销售...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在生活当中,各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并没有可比性而言,因为各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在一些城镇和乡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大城市的肯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类土地:浮梁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832元/亩...


·农村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农村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二...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