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在当今社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医疗产品责任不同与医疗损害责任,它是由于医疗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纠纷,生产者需要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1、诉讼程序特征—劣后于医疗行为责任
医疗损害的结果,由医疗行为的过失、医疗产品的缺陷和患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原因造成的。由于医疗行为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规则不同,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首先质疑的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原告的损失得到赔偿,一般就不会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即便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其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而被驳回。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才有可能通过变更诉讼理由或重新诉讼的方式,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
2、诉讼主体特证——生产者缺席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般是在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提起医疗行为责任诉讼未能求偿而劣后启动的诉讼。原告启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时,并不知道医疗产品生产厂家的信息,但知道医疗机构的信息。为了便利原告诉讼的提起,《侵权责任法》五十九条就规定了原告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一般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生产者。如果医疗机构不通知厂家,生产者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其生产的产品成为涉诉的产品。医疗机构独自应诉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医疗机构在该诉讼中,可能不会积极抗辩;即便积极抗辩,也缺乏医疗产品的专业知识难以做到有效抗辩。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则可以利用生产者不知情、未参加诉讼的机会,把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转嫁给生产者。
所以,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缺席诉讼并不影响诉讼的启动、进行和判决。生产者由于没有参加诉讼,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有效抗辩,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没有缺陷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而承担赔偿责任。
3、证据规则特征---先举证义务、推定、鉴定
医疗产品责任诉讼的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成立才可能赢得诉讼。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
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证据规则并不是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而是存在着举证的先后次序规则。生产者首先应当就其医疗器械产品符合市场监管要求进行举证。生产者必须向法庭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等;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法院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原告仅需对损害事实及其与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举证即可。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原告则需要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义务。由于缺陷产品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1,因此,医疗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代表其不存在质量缺陷,反之,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当然是因为产品有质量缺陷。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则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原告申请鉴定,但由于原告的原因,将待鉴定的产品丢失导致无法鉴定,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无法识别鉴定物,导致无法鉴定,则推定产品缺陷成立,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生产者应诉策略
1、 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随时准备着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
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赋予最优先的地位并予以周详的特别保护。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和经营医疗器械。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成为生产者先举证义务的法律依据。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确保行政许可和产品注册的证照始终处于有效期内;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批号、序列号完全对应。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第一时间充分完成先举证义务,从而避免了推定产品缺陷的发生。
2、 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积极参与诉讼
生产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制度,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及时掌握产品涉诉信息。如果产品涉诉,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如果未参加诉讼,生产者仍然可以依据该条第三款“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6个月内主动提起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诉讼,从而有效避免因诉讼缺席而导致对其不利情形的发生。
3、 完善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厘清推定与鉴定而产生的责任分担
医疗机构与生产者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中同样负有先举证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先举证义务,法庭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类编码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妥善保存高风险医疗器械购入时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以确保这些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一条规定: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因此,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植入和介入的医疗产品不具有追溯性而无法鉴定,则可推定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即便生产者的产品完全符合标准并检验合格、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完全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法院也可能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以上两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成立,并不是医疗产品存在着缺陷,也不是生产者的过错,而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致使法院推定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来抗辩医疗机构的追偿要求。买卖合同应当特别约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通知涉诉信息或者经过第三方的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缺陷等。
4、 充分利用鉴定程序,减轻或免除产品责任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均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对待证事实“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所以,生产者在诉讼中,坚持要求原告申请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申请鉴定,生产者应当选择具有执业资格与一定专业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鉴定。即便经鉴定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如果鉴定机构同时能够证实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因此,生产者应当充分利用鉴定程序,获取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医、食、住、行这四个字。了解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对患者和生产者都是很有必要的。对患者来说它能在患者遭受医疗产品事故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赔偿。对生产者来说它能使生产者更沉着的应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临沂律师。
相关内容: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
·吉安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的?
吉安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的?
一、吉安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的?
医疗纠纷一般按照赔偿费用的3%-8%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特点
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
·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国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大大改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难免会发生一些医疗纠纷问题。不过,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人们解决生活当中的一些医疗纠纷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那么,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一、非法行医是民事诉讼法的案由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没有这么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有关民事诉讼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为了规范比较混乱的民事诉讼的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审判,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统计和管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明确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将这个定义有关事故的词语去掉,医疗侵权的概念就凸现出来。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有多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有多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伤残鉴定,这是对发生在医疗诊疗过程中的损害行为作出定性。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机构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果。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
·那里可以找医患律师,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那里可以找医患律师,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患纠纷到哪找律师
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办理,一般的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这方面的专业律师的。
律师无地域限制,关键是要专业,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过错,若找不出过错,鉴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
当事人找律师靠谱的途径有:
1、口碑,朋友介绍。遇到法律问题时,先问身边的人有没有认识律师,是很正...
·怎样确定医疗事故丧葬费
怎样确定医疗事故丧葬费一、医疗事故丧葬费如何确定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实际上是要求死者家属提供丧葬费用的证明,并且按照证明的标准进行赔偿。我们可以想象在我国偏远地方的农牧区,这样的赔偿标准是很少的。
丧葬费:包括运尸、租赁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
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应根据当地丧葬费的标准及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确定.
丧...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医疗事故责任承诺书应该怎么写
医疗事故责任承诺书应该怎么写?
服务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优质服务意识、医疗安全意识,职业风险意识,消除医疗安全隐患,杜绝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及《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及检查细则》,结合我院院科两级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优质服务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