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是非常依赖于医疗司法鉴定的。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那么,在未行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鉴定机构在报告中作出“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认定,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之类的结论时,法官该如何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判定呢?谁来为未行尸检的过错负责?在对182例死亡争议案例的研究表明,进行了尸检的赔偿率明显比未行尸检的赔偿率低。因为进行了尸检,死因明确,赔偿率就更低;而未行尸检的,经济赔偿率明显提高。
一、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从案例谈起
2007年1月14日,患者治疗后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5日,死者弟弟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
1、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规范,不存在过失。
2、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致死的原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因患者家属拒绝尸检,不能通过尸检明确死因,导致不能确定死亡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两个缺陷
现行法律并未对因就医发生死亡后果应如何进行尸检的问题作出规定,法规中,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分析可知,该条存在两个明显缺陷。
缺陷一:未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尸检义务
缺陷二:未明确若双方对死因无争议而处理了尸体,又因未行尸检造成无法鉴定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制度比较与影响 ?
(一)未行尸检也可获赔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来,该规则已深入人心。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亲属拒绝进行尸检,则医疗机构就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在金钟贵等与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从而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尸检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尸检是因为原告方不同意造成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未进行尸检而不能明确死因、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但是,二审法院未采信被告提供的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以致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方具有拒绝尸检的事实,因此认为未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的责任不在原告方。

(二)原告举证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新规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条删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公布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但也未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以致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民法典》实施后,仍然还将存在并有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行尸检的案件还是时有进入诉讼,而通过医疗司法鉴定又无法查明死因,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那么,我们在审判时当如何处理呢?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改革委托鉴定事项,只对无争议的临床诊断死因进行鉴定
3、正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四、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的立法建议
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旨在要求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以便查明死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加剧。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认赔偿权利人负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明确未行尸检,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因临床诊断死因的误诊率为30%左右,故如此规定,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最后,要防范医疗机构逃避责任。因未行尸检,但医疗机构违反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1.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
患者就医后死亡的,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为死因不明的,应当进行尸检。公民均有学法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需进行尸检为由而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2.以临床诊断死因未鉴定依据。
若尸体未进行尸检,除医患双方对死因达成一致意见外,医疗司法鉴定均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依据进行鉴定。
3.赔偿权利人举证因果关系。
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医疗机构负尸检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进行尸检及尸检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不知患者死亡的除外。若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5.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的,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则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以此来鉴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若不要求尸检,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若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不要求进行尸检的,视为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可临床诊断的死因。
7.确立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
临床诊断认定有多个死因的,只要其中一个临床诊断死因与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推定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推定具有因果关系。
因未行尸检,而医疗机构又违反相关医疗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我们为您整理关于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希望对您今后遇到这类问题会有所帮助。综上所诉,处理医疗事故鉴定要知道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维权。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相关内容: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尸检时间限制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


·医患打官司需要注意事项
    医患打官司需要注意事项 患者仍要承担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否患者就不需要举证呢?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完全不举证。作为病人或其家属,还要承担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在病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时,仍应承担的基本举证义务包括: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被告医院就诊或手术过,比如病历;证明医院的诊治给自己带来了哪些不良后果、造成了什么损失,...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


·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么证明
    其实通常情况下,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本来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就是一个比较繁琐和漫长的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如果是员工个人进行申请的话,在提交工伤认定的资料当中,如果不能准备齐全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么证明? 一、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么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医疗纠纷处罚内容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罚内容有哪些?一、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以申请复审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以申请复审?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操手,但事故的状况有时会比较严重而且很可能涉及院方以及病者方,情况比较复杂。而当你对医疗事故的初次鉴定存疑时,是可以申请对其复审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条例》对医疗事故复审有以下规定:一、不服初次医疗鉴定,可在15日内提出复审(一)医患任意一方不服初次的医疗鉴定结果无论你是医院方还是患者方,如果任意一方认为初次的医疗...


·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
    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叫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的数量比较多,医疗纠纷主要集中于妇产科或者是其他的领域,医疗纠纷发生后是令人非常头痛的,因此您都想知道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方应该做什么?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


·医疗过失鉴定需要哪些步骤?
    一些医院管理水平不高,医护人员业务素质差,这样就容易发生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发生新的人身伤害。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患者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更好的确定伤残情况,这样也可以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依据。那么,医疗过失鉴定需要哪些步骤?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医疗过失鉴定需要哪些步骤?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在我国,医患矛盾愈演愈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处理好医疗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疗器械或者医生方面的问题,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这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容易引发激烈的医疗纠纷。处理好医疗纠纷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将针对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一、解决医辽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


·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一、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算刑期。 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 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哪些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


·遇到产科医疗过错案例该怎么处理
    遇到产科医疗过错案例该怎么处理 一、处理方法 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三条解决途径: 1、双方自行协商,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提起技术鉴定。根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