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
·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债权人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其二,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 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
·催款函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还款行为的认定 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如果该自然人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为企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最高院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法律上,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它们的区别非常明显。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法律上,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它们的区别非常明显。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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