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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促进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13]73号),参照莆建房[2010]170号、莆建房[2010]171号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方案)第十八、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05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 [房屋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第五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六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按照本细则附件5、6标准执行。

2、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以上附属房土地部分补偿标准为48.7元/㎡。

3、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 m2的,按30 m2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用房部分(含商业附属用房)由征迁人按被征迁商业用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六)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本条前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下的另外50%部分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方式]

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2300元/㎡计算。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但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

第十三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就近建在鞋服城入口处西北侧,具体位置以规划总平面图为准,工程建设根据该片区的总体规划及设计进行。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最后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阳台配备隐形防盗网。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为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3、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5、特殊人群安置: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安置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等面积的免收办证费用;没有权属证件的和超过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办证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3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层次差按每层30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层次套房不计层次差。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或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店面认定。

2、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例之一的,可按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卸自然间隔的,仍按原自然间隔分别计算店面和其它用房面积。

(3)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4)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

3、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4、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商业用房补偿标准”执行。

5、商业用房安置办法:被征迁房屋认定为店面(含附属用房)的,被征迁人可以在安置区内指定的店面进行选房安置。不愿选择店面安置的或因未及时签约店面已被全部安置完毕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店面之外选择商场商业产权安置。旧店面及附属用房如超过安置店面面积的部分,可计入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其安置价格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6、安置区商业用房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7、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等面积安置价格(包括超面积部分的市场让利价)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第十六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商业用房奖励100元/㎡。

2、签约奖励:(1)在第一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5天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300元/㎡,商业用房奖励400元/㎡。

(2)在第二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6天至第7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200元/㎡,商业用房奖励300元/㎡。

(3)在第三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8天至第9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100元/㎡,商业用房奖励200元/㎡。

(4)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5)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及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奖励金。

(6)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商场商业产权购置办法]

1、凡在征迁人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不含单位),可按本条规定购置商场商业产权,至售完为止;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概不享受商场商业产权购置。

2、购置商场商业产权条件:在通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可以按该户扣除店面安置后剩余的商业面积及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0%比例给予购置商场商业产权(含公摊面积,下同)。低于15㎡的,可按15㎡予以购置,售完为止。所购置商场商业产权部分的面积应计入安置面积。

3、商场商业产权购置价格6900元/㎡。

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4、被征迁人按购置的先后顺序选择商场商业产权位置后,应与征迁人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商场价款;如不按时交房的及逾期交款的,视为放弃所购置的商场商业产权。

5、商场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第十八条 [商场产权管理办法]

1、商场商业产权归各被征迁人按份共有,统一办理产权证,不办理独立产权证。

2、被征迁人购置的商场商业产权委托被征迁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及安置标准适用本细则;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费除按莆建房[2010]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补偿(2480×成新度)元/㎡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000元/㎡计算。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期间的“两违”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2、2009年3月27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被征迁人如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适当予以70-120元/㎡(根据房屋的结构性质)的按时签约奖励。

3、搭建的房屋,土地部分面积按25.2元/㎡计算。

第二十三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如征迁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即: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七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额。

被征迁人如不按时支付差价款,则须按应交差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征迁人,直至付清为止。如至征迁人确定的交房之日止,被征迁人仍未付清差价款,则征迁人有权暂缓交房,并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给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可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被征迁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被征迁人除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每月每套3000元的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由各征迁小组收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工程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审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工程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即为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房屋拆迁补偿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等内容的补偿。具体的内容,您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总之,房屋拆迁不是一个简单易行的工程项目,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才能保证顺利的进行。更多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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