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就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都有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也称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第 38条的情形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就业合同中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内容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7、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违反了工作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但是根据情况也可以不需要承担。这些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我国对于工作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所以建议在签订工作合同之前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相关内容:

·无效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无效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有有哪些?1、没有...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


·试用期要签合同吗,试用期内应注意哪些陷阱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但有不少人都不知道该合同应该在什么时候签订。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要签合同吗?大部分的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


·合同订立有什么后果,订立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订立有什么后果,订立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按照当事人的想法,之所以要订立合同,肯定是想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个约束,同时也能起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在合同订立之后,一般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为您分析,告诉你合同订立有什么后果。 一、合同订立有什么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吗?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吗?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二、两者的区别 很多时候,合...


·合同生效条件缺失包括哪些情况?
    合同生效条件缺失包括哪些情况?合同生效条件缺失包括在订立主体方面是不合法的,存在瑕疵,当然了在意思表示方面也是不真实的,内容方面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


·合同管理应该涉及哪些方面
    合同管理应该涉及哪些方面 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 1、项目部成立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并负责起草《合同管理操作程序》和《施工合同结算工作程序》。 2、合同管理小组人员应共同做好合同涸字过程控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做好调研和对比分析工作,编写汇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并保守秘密。 3、在合...


·买方违约合同怎么解除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总会有一方想要违背合同的约定,那么在买方违约合同是怎么解除这个问题上,请看下文的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中,如果有一方是合同违约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解除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合同违约的,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如果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当事人双方就可以依照协商的具体情...


·如何处理储蓄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储蓄合同纠纷?储蓄存款是一个普遍意义上较为安全的储蓄方式,在储蓄存款时需要签署储蓄合同,储蓄合同的签署需要注意到许多法律上的规定与细节,一旦出现错误就会在日后产生储蓄合同纠纷,那么如何处理储蓄合同纠纷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处理储蓄合同纠纷 信用卡、自动取款机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在银行储蓄业务中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方便了公民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但是,与之相关的储蓄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赠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成立生效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也是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合法性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我们我们为了您更好的了解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特地将赠与合同的法律要件进行了一些分类总结。 一、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合同代位: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