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一、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医保报销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1、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综上所述,因为医保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不是所有药品和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重庆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药品报销、医疗项目报销和医疗设施报销等。针对不同的保险项目,申请人需要的资料是不同的。为了和医保形成有效补充,重庆市民可以购买一些商业医疗保险,这样对于防范风险会更加有效。


相关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责任的划分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划分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法律上做出了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作出以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过错相关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医疗过错相关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概念 (一)《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条 明文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即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其中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自然不涉及过错认定的问题; 而医疗伦理损害的主要表现就是医务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是怎样的?近几年,涉及到医疗纠纷的医闹事件屡次见诸于媒体,由于个别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医疗技术有限,或者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院方缺乏信任、处理事情简单粗暴,都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总体上讲,医疗纠纷还是由于双方情绪控制和医疗事故处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医患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也就不会产生纠纷了,那么,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是怎样的呢?发生医疗纠纷,...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应如何量刑 现实生活中,一些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应如何量刑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为了一己之私利而从事医疗活动,殊不知在实施这些行为的同时,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呢?如行为人犯该罪的,应当如何量刑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作出相关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如何避免医院医患纠纷案件的再次发生?
    如何避免医院医患纠纷案件的再次发生?一、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


·南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南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在发生一起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不能对赔偿的金额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鉴定的结果确定赔偿的金额是什么了。要申请司法鉴定就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规则。但是很多人在遇到事故后并不知道怎么申请医疗纠纷,也不知道南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


·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计入刑期
    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计入刑期根据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


·我国医疗纠纷起诉费多少
    我国医疗纠纷起诉费多少?对于医疗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很好解决,一般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交由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除了要了解医疗诉讼程序,以及收集证据等方面的内容之外,还要知道医疗纠纷诉讼费的相关内容,毕竟这与自身利益有一定的联系。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医疗纠纷起诉费多少?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


·医疗过错赔偿怎样算
    医疗过错赔偿怎样算 一、医疗过错赔偿的范围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或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解释》还规定了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


·医疗事故法院把赔偿款判给原告还是法定监护人?
    法院把医疗事故赔偿款赔偿给监护人么?医疗事故赔偿金,如果受伤者还存活那么是转入受伤者账户上的。如果当事人死亡,那么需要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一致后转入一个账户,协商不一致可交由法院分配。如果医疗事故当中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那么医疗赔偿金肯定是直接打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账户上的,但这是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监护人自己并无权独自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造成的当事人死亡或者是受到严重伤害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罪应该如何来进行认定?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的具体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


·在私立医院能随时辞职吗?
    在私立医院能随时辞职吗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