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要的手续在这里提醒您,只要不是通过法院确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申请登记,必须提供继承开始的证明即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一般来说,实践中,当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的证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嘱的要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申请人要提供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申请人应当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实践中由于继承的问题十分复杂,法律专业性特别强,为了查清事实,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三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如果土地没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还需要提供土地权利原确属于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土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无误的可以直接为继承人办理初始登记。四是如果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供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变更的证明。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继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后,应当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的变更登记。五是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内容保持不变。被继承的土地只是因发生继承这个自然事实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类型以及用途等应当与被继承前的完全一致,如果土地权利存在期限,那么期限也应为被继承人使用剩余的期限。实践中,有的同志对划拨土地继承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是否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应当直接登记为划拨,不须改变土地的划拨性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当然当事人自愿申请转为出让的除外。如果土地使用证已经丢失怎么办呢?那就去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或者由其提供核对无误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说明你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性质期限出让金缴纳情况等就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和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要的手续介绍,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法律和法规发生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



相关内容:

·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
    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我国土地包括有各种类型,森林土地、耕地、城市建设用地、废弃地等等,土地是国家所共同拥有的,但公民有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改造、收益,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法律规定吧。 (一)土地与树木的关系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不再看作...


·异地起诉离婚的手续怎么办
    异地起诉离婚的手续怎么办理 由于我国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严格来说如果要在异地离婚的话,其实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具体异地离婚的程序对应的就应该是诉讼离婚程序,流程如下: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


·一、签场地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签场地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 二、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湖南郴州征收土地行情怎么样?
    在如今我国发展越来越好的社会上,国家开始注重往农村发展,往农村发展必不可少的就是需要向当地的人们征收土地来更好的用于规划,向当地的人们征收赖以生存的土地那国家肯定就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补偿,每个地方的补偿费用都是估计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补偿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给您讲讲湖南郴州征收土地行情怎么样的。一、湖南郴州征收土地行情怎么样?首先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再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村宅基地谁继承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谁继承有哪些规定1.宅基地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在申请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土地费用,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特殊福利,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属于村民的财产儿女是可以继承的。2.如果说你父母的宅基地由于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经没有房屋而且你的户口已经转移城市的,你是没有继承权的,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还可以...


·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有什么
    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有什么 政府征地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城镇的发展是需要土地的,旧的土地会需要得到更新,也就是城市的更新,这时候旧的土地拆除就需要进行征地,征地一般会进行补偿的,不过很多人都不了解相关的补偿内容。那陕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办法内容是什么呢?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合理吗?
    从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今土地对我们也是至关重要,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面临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的情况下,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又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呢,今天本文就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合理吗问题作出介绍,给您参考一下。 一、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国内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可能是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家庭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经营田地,所以选择承包的方式来让其他人帮助自己经营,这一模式让很多人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首先一定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一)发包主体 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我国的商品房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也就是说老百姓买到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是自己的,但是产权却有一定限制,像普通住宅的话,最长是70年。那么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下面我们结合最新政策和您讲一讲。 一、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关于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您不用担心,年限到期后,可以续期。《物权法》第一...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什么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 土地拍卖规则是什么,其流程有哪些,土地拍卖有其规则,在具体拍卖过程中要遵循其相关规则,触犯相关的规则,可能会对土地拍卖造成一定不良的影响,以下网的我们将对土地拍卖的规则进行整理。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发布拍卖公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