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祖父母的探望权吗?
1、案例: 晏某与李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于民政局领证,婚后育一子小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小宇由爷爷奶奶即晏某父母抚养,爷爷奶奶对其疼爱有加。2009年李某要求与晏某离婚,诉至法院,由于小宇年纪尚小,未满3岁,法院判决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晏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后两人各自再婚,但晏某一直未生育小孩,晏某父母十分想念孙子,时常到小宇学校看望,有时还带其回家或出去玩乐。李某对此非常苦恼,一是已组建新家庭,不想再有纠葛,二是晏某父母的做法已经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因此多次找到晏某父母,要求其不要再找小宇。而晏某父母认为李某不讲道理,不体恤老人,发生严重口角。李某没有办法,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晏某父母不享有对孙子的探视权。
本案的分歧在于,晏某父母对小宇是否享有探视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等近亲属并不是探视权的主体,本案中晏某父母不享有对小宇的探视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不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38条否认祖父母的探视权。该案中的晏某父母抚养了小宇近三年,对其感情基础深厚,且小宇确实是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孙子,如果就此切断双方的联系,禁止晏某父母看望小宇,是探视权设立的背道而驰,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应有限制的保障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
2、有实务人士认为,探视权应该延伸至祖父母,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婚姻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大部分人都认为探视权的主体仅限于子女的父或母,但实际上,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等近亲属对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因此就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的问题还有待探究,探视权该如何定性及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该为哪些人为应该思考的问题。
第二,探视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这就给祖父母等近亲属享有探视权提供了依据。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具有基于这种特殊的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且其在父母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的亲权。
第三,从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来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因此扩大探视权的主体到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这样既不违背探视权原有的性质及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视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视权的价值取向。另外如果在判决中一律剥夺祖父母的探视权,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而且此类判决的执行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探视权主体的扩大可以考虑例外制度之创设。一般情形下,祖父母等近亲属不能成为探视权之主体,但有特别情况可予以例外。如离婚前,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拟制为权利主体;或享有探视权一方父或母死亡,给予该方祖父母享有探视权。
3、关于这一问题,通常认识是:《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4、有这么一个案例:老人的儿子三年前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
老夫妇天天惦念着小孙子,三天两头去孩子妈妈处看孙子。那时,小孩与妈妈单独住,孩子妈妈表示理解。一年前,孩子的妈妈。为避免新组建的家庭出现矛盾,孩子的妈妈向两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来她家探望孙子了。老人想不通,双方为探望小孩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妈妈便以两位老人探望小孩影响她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位老人不要再来探望她的孩子。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妈妈同意两位老人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探望孩子。案件经一番周折至此审结。
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律师认为,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可以让孩子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亲情,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他们之间的来往,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习俗。祖父母和孙子女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而形成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祖父母探望权的具体规定,但这项权利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爱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乎情理,更符合人性,应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祖父母的探望权只要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就可以大胆支持。但就如本案例一样,祖父母行使探望权,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5、祖父母也不能是探望权纠纷的被执行人,即使实际抚养了孙子,也只能是协助执行人。案例: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一男孩小强。后丈夫张某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强由丈夫张某抚养,妻子李某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
判决生效后,张某将5岁的儿子交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在外地打工。小强在祖父母家生活期间,其母亲李某曾前往探望,但祖父母多次拒绝李某的探望要求。于是李某申请执行行使探望权。
请问能否将小强的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
不能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但祖父母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祖父母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权利义务主体。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本案中的父亲张某有协助的义务。而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故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应为被执行人。
祖父母应负的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属于案外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小强是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对法院执行李某的探望权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6、最新的司法态度似乎在改变,比如北京一中院发布的一典型案例:失独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法院酌情支持了。
王建国与马兰系王仲的父母,王仲为独生子。王仲与陈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王晓。王仲因病于2009年去世。在王仲去世之前,王建国、马兰与王仲、陈琳、王晓均共同生活,而在王仲去世之后,陈琳带着王晓回到了自己的外地老家独自抚养王晓,王建国与马兰作为祖父母一直没有见过王晓。多次联系无果之后,王建国与马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每周周六或周日探望王晓一次,陈琳应予协助。王建国与马兰要求探望王晓,称因为王仲已经去世,王晓是家族血脉的延续,因此要求探望。
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的原则,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父母作为孩子的血亲自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父母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祖父母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亲权的补充。在本案之中,王晓幼年失父乃人生之大不幸,王建国、马兰夫妻老年痛失独子,亦属人生之大不幸,若王建国、马兰能够探望王晓,一来可以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之痛,抚慰两位老人的心灵,二来可以使王晓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探望权本有着很强的伦理性,在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本就十分密切,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否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亦不符合我国伦理。故此,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对王建国、马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王晓的居住情况及成长,对探望时间及方式,法院酌情判决王建国、马兰可于每月至王晓住所地探望王晓一天,陈琳应予协助,在探望时,陈琳可在场陪同。
关于探视权人的范围,除包括未行使亲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外,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考虑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和人情, 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 更应该体现人性, 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 体现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
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探望权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权利, 根据法意, 它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当权利人行使探望权时, 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对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观施加影响。行使探望权其实是更换一种方式教育子女。因此在失独的家庭中,失去父或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当在其成长过程中, 在形成人生价值观和理想的道路上得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应的指导和教育。同时,考虑到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规定,在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或母死亡后,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教育, 应当以另一种方式得到延续, 而探望权恰恰能担当起此一功能。
相关内容:
·孩子在哺乳期可以离婚吗
大家都知道,女性在哺乳期属于特殊时期,我国法律对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认为没有必要在持续这段婚姻的,可以选择离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但如果遇到孩子还在哺乳期的,这一规定在这里就不完全适用了。新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哺乳期,男方如果要求离婚,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1、双方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2、离婚是又女方提出...
·没办结婚证离婚算婚姻诈骗吗
没办结婚证离婚算婚姻诈骗吗?没办结婚证离婚的不算婚姻诈骗,但没办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
·一、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1、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涉及到离婚时漏掉的对方的财产,比如漏掉的对方的房产、公司股权、股票等等。(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
·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
·离婚后如何协商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一直是离婚中纠纷比较多的问题,孩子的抚养权是每一方都希望争取到的,但是孩子只有一个的家庭难以平衡这样的要求。因此婚姻法就详细具体的规定了抚养权的判定细则,保证最优解决。那离婚后如何协商抚养权?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离婚之后一般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
·夫妻离婚的,怎样可以不给抚养费?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诸多问题,除了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后,子女与一方一起生活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尽到抚养义务。那么,怎样可以不给抚养费?我们为您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
·郑州离婚抚养费是多少,计算比例是怎样的
离婚是夫妻双方接触婚姻关系,中止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有所改变,离婚后夫妻双方依然对孩子应该尽抚养义务,离婚后孩子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一起生活,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的成长,那么在郑州离婚抚养费是多少呢?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按照父母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成长情况依据比例来确定的。
一、郑州离婚抚养费是多少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
·法律规定谁是重婚被害人
谁是重婚被害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属于共同犯罪吗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行为。如...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起诉到离婚大概十几天半个月的时间开庭,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
·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
·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众所周知,结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合法有效。法定登记程序可以保障婚姻自由的贯彻实施,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既然结婚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力之一,那么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对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作了规定,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