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婚姻有效吗?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违背被冒用人意志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应属无效婚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给予警告,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jlytel}}>
1、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必须本人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登记。但是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人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其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tjlytel}}>
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情况的法律程序,看几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原告李甲(女)与被告李乙外出打工期间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原告自己没有户籍,便冒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育三名子女。<{{tjlytel}}>
后因共同生活中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因原告李甲没有户籍及自己的身份信息,其与被告李乙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现李甲以原告名义起诉要求与李乙离婚,<{{tjlytel}}>李甲不是适格原告。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甲起诉。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一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当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他人名义登记骗领证结婚的,应属无效婚姻。<{{tjlytel}}>本案应当直接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李甲冒用别人身份信息与李乙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背被冒用人意志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应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tjlytel}}>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名份,不能直接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以诉讼主体不符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我国无效婚姻仅仅为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tjlytel}}>(四)未达法定婚龄的。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对于本案,李甲与李乙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情形,不应直接按照无效婚姻对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原、被告。李甲虽然与李乙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但因其所持结婚证上为其妹妹的身份信息及姓名,因此在法律上,<{{tjlytel}}>与被告李乙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李甲的妹妹。李甲不是适格原告,不能起诉要求与李乙离婚。应当先由李甲的妹妹申请民政机关撤销此婚姻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待李甲的妹妹与李乙的婚姻被解除后,李甲再就同居关系或子女抚养等问题与李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就同居期间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案例二:2009 年3月份,原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叫王某的女子,并于同年3月11日双方到被告处登记结婚,按照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所需材料,被告白水县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2015年原告石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白水法院发现与他结婚的王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导致起诉无明确被告,<{{tjlytel}}>不能进入民事诉讼,而驳回了原告石某离婚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水县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被告石某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在石某和冒名王某亲自到场并提交了符合当时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办理结婚证,<{{tjlytel}}>该行为没有过错,但因该女子持冒名王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石某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王某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被告为石某及该女子办理了双方姓名为石某和王某的结婚证,该证登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tjlytel}}>故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白水县民政局2009年3月11日以石某、王某名义颁发的结婚证。
案例三:贵州女子吴红冒用其堂姐吴艳的身份与朱军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吴红去向不明,朱军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艳的婚姻登记无效。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婚姻登记无效。
经审理查明,吴红与吴艳均系贵州省人,且系堂姐妹关系,<{{tjlytel}}>吴红于1998年左右冒用其堂姐吴艳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及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外出打工,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与朱军相识,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时吴红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上的信息,除照片系其本人外,其他信息均系吴艳的身份信息,<{{tjlytel}}>登记机关未发现冒用情况,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登记主体为朱军与吴艳的结婚证。此后,吴红一直使用吴艳的身份与朱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而吴艳一直生活居住在贵州省内。后吴红与朱军感情破裂,吴红去向不明,朱军欲解除其婚姻关系,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朱军与吴艳的结婚登记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tjlytel}}>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朱军与吴艳实际并不相识,更无与对方结为夫妻的合意,吴艳本人也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案涉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系因吴红冒用吴艳的名字和身份信息,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隐瞒了真实情况所致。该婚姻登记行为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婚姻生活主体不符,客观上造成吴艳在法律上有两个配偶,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侵害了吴艳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朱军难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婚姻关系,案涉婚姻登记内容错误且明显违背《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主体双方须系自愿且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应属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判决确认朱军与吴艳的婚姻登记无效。
案例四:2000年,王某与张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相识,<{{tjlytel}}>很快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王某便带着这位湖南女友回老家大冶筹备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初期,原、被告两人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由于经济困难,王某于2009年外出深圳打工,原、被告两人聚少离多,2016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东岳法庭法官朱光华认真审查材料,细心地发现张某与结婚证上的女方身份信息有差异,遂深入调查核实。经查,15年前远在湖南农村的张某父母反对女儿远嫁他乡,<{{tjlytel}}>张某无法取得有效身份证明,便于2001年2月14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王某领了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是张某本人的照片,身份信息却是王某的远房亲戚贺某。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结婚证载明王某系与第三人贺某登记结婚,所以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tjlytel}}>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感情有危机,起诉离婚又被驳回,王某该怎么办?法官朱光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能成立夫妻关系,<{{tjlytel}}>否则不被法律认可。王某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案例五:2014年11月,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对王某、李某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刘某与其男友到婚姻登记处准备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为“已婚”。经查询得知,王某冒用刘某的姓名和身份资料与李某登记结婚,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12月,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冒用刘某的个人身份资料与李某到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市民政局在行使婚姻登记管理职权上存在过失,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tjlytel}}>应予依法撤销。
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tjlytel}}>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王某信息均为冒用刘某的信息,该市民政局据此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3、现行《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tjlytel}}>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结婚也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tjlytel}}>诉请判决婚姻登记
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原有的有关“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给删除了,只规定受胁迫结婚的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tjlytel}}>且限制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正是由于这种修改,才有了登记机关明知涉案婚姻登记存在错误而不予撤销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和第三人到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对其提交的材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颁发结婚证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相关内容: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
·发生家庭纠纷怎么立遗嘱
发生家庭纠纷怎么立遗嘱
一、发生家庭纠纷怎么立遗嘱
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可以立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它的人继承。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自遗嘱人死亡时起,遗嘱即开始生效。
二、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规定: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
·离婚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离婚什么情况需要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我们在了解过国家赔偿的相关办法,以及申诉的过程中的内容之后,更多的人也想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国家赔偿的效力,根据有关的说法,我们能够指导,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指对人,机关等相关组织才能够适用。详情来看下文。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公民、...
·女人怀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
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怀孕中的妇女是有保护制度的。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之内是不能够起诉离婚的,除非双方都愿意协议离婚。女人怀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对弱势的一方如孕期女性进行照顾,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若男方有触犯《民法典》的过错行为,女方可提起诉讼,有需要可咨询律师。
一、怀孕期间离婚赔偿是怎样的
1、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够离婚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
·构成猥亵妇女罪会被怎么判刑?
在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有时候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会对妇女进行猥亵,严重损害社会风气。受害人应当果断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会对当事人发起公诉,交给法院审理。那么,构成猥亵妇女罪会被怎么判刑?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构成猥亵妇女罪会被怎么判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
·配偶涉嫌重婚罪怎样处置
一、配偶涉嫌重婚罪怎样处置?
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
·可以凭结婚证迁户口吗
是否可以迁户口要看拟迁入地的落户政策,根据政策要求才可以落户。只有先领结婚证才有资格迁户口,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结婚证,领结婚证时带是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照片 ;迁户口时带上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条件都有哪些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条件都有哪些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
·婚姻民事诉讼状中的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婚姻民事诉讼状中的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离婚起诉书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妇女儿童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近年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尤以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最为猖獗。我国刑法严厉制裁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最高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准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就至关重要。那么具体来说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换言之,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