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情形婚姻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tjlytel}}>

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介绍下相关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tjlytel}}>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tjlytel}}>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tjlytel}}>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tjlytel}}>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tjlytel}}>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tjlytel}}>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tjlytel}}>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tjlytel}}>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3、婚姻无效只有法定的四种情形,以其他理由诉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通常会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tjlytel}}>(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原告甲某某被告乙某某有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并有重婚行为,请求宣告与被告乙某某的婚姻无效。但欺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四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4、案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7年6月26日非法登记领取结婚证,于1998年2月20日生育男孩杨某乙。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tjlytel}}>判令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天祝县天堂农村信用社30000元的妇女创业贷款由被告偿还,并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请求。本院(2013)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宣告原、<{{tjlytel}}>被告婚姻无效。非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tjlytel}}>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该案例反映了针对无效婚姻相关的财产、债务和子女,法院的处理方式。



案例二:,根据上诉人郎某提供的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政府发证的滇婚字第XXX号结婚证,虽然在××××年登记结婚时,上诉人未到法定婚龄,但2005年之后上诉人已到法定婚龄,其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同时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签发的赵某甲、郎某、赵某乙一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可以佐证赵某甲、郎某存在婚姻关系,<{{tjlytel}}>并已生育儿子赵某乙。因此,即使滇婚字第XXX号结婚证在男女双方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登记上存在瑕疵,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也属于一般瑕疵,<{{tjlytel}}>并非构成婚姻无效的重大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对于婚姻效力的审查显然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裁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而且已生效的(2013)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当事人的婚姻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起诉,有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原则。综上,上诉人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tjlytel}}>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4)XX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玉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tjlytel}}>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两个原则:1)婚姻无效的状态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当瑕疵得以弥补,婚姻状态可以由无效转为有效,明确的例子就是:登记是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但起诉时已满足结婚的年龄要求,则婚姻有效;2)婚姻无效,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并不以当事人诉请或同意为前提。



案例三:原告杨帅在原审时诉称:被告王金凤系被告纪淑兰、王琢的婚生女儿。原告与被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方通过纪真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万元,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方。在彩礼款之外原告在婚前筹备婚礼购买结婚物品及消费支付4万元,在结婚当日原告又给付被告方见面礼、改口钱、回赠钱、缠腰钱共计4万元。<{{tjlytel}}>因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近亲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故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见面礼等共计16.4万元,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在原审时辩称:原告与被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案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是由。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而不是16万元。<{{tjlytel}}>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认定: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来院告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经过庭审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姨表兄妹关系,<{{tjlytel}}>故判决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被告王金凤系被告纪淑兰、王琢婚生女儿。原告因与被告王金凤结婚共给付被告纪淑兰、<{{tjlytel}}>王琢现金、购买三金等彩礼款合计人民币160,000.00元。在结婚当日原告又给付被告方见面礼、改口钱、回赠钱、缠腰钱共计4,000.00元。被告王金凤当庭辩称其本人仍留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5,000.00元。

原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tjlytel}}>婚姻法解释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文义解释应包括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金凤系姨表兄妹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本院判决确定为无效婚姻,即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金凤、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称彩礼款给了被告纪淑兰、王琢,被告王琢亦当庭承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纪淑兰、王琢承担连带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问题,婚约彩礼虽是民间习俗,<{{tjlytel}}>但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后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但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已成立,综上,考虑我国农村目前仍存在的给付彩礼款的习俗,结合原告与被告王金凤共同生活过的事实等因素,<{{tjlytel}}>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为120,000.00元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审理本案不妥,本案王金凤、杨帅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并且王金凤已经怀孕,双方的婚姻无效是因为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显然,因婚姻无效而涉及的财产纠纷,故应以无效婚姻为案由来审理更恰当。<{{tjlytel}}>原审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应予纠正。

该案例体现了针对无效婚姻伴随的彩礼问题,法院的观点。



案例四: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tjlytel}}>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tjlytel}}>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tjlytel}}>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
相关内容:

·征信会影响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不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与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方与母方的经济情况、教育状况、身体情况等因素有关,如果一方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证据不利于抚养权的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


·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家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对于对方聘请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在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与平常的经济合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会有伏笔和陷阱,在盲目签署且该协议生效后,自己的权益很...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打拐“活动的紧张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也被人们所熟知。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以便帮助您更深入的了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一、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如何补偿?
    一、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如何补偿?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而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了大量的无酬谢家务劳动,这部分价值无法计量,这些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0%-30%的补偿;...


·一、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1、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


·婚前一起的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一起的财产怎么分割?婚前一起的财产可以按照具体的同居财产来进行一个分割,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离婚判决一方拒不执行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判决一方拒不执行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当夫妻双方离婚,且离婚判决一方拒不执行孩子抚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提出强制执行,若判决一方仍拒不执行且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者,将会得到法律的制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在监狱服刑,能办理离婚吗?
    有的人因为犯事被关押在监狱服刑,而此时他的配偶可能就会想要与之离婚。那么当事人一方在监狱服刑,能办离婚吗?如果可以,此时又该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相信不少人都想了解这个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一、在监狱服刑,能办理离婚吗?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可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


·离婚案件小孩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离婚案件小孩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


·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子女也需要做出处理,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也会出现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那夫妻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离婚时即使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不能不负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孩子...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