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申请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1、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2)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律对生存一方和双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婚姻无效申请书理由部分范例“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5、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优生,保障后代健康、提高人口质量。而且,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自然血亲,不是拟制血亲,只有DNA鉴定才是科学的证据。要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需要经过多项DNA鉴定,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6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则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案例一:黄某与翟某在河南老家领取结婚证,随着孩子的出生,家中的各项支出明显增多,为了能多挣一些钱,黄某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与黄某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翟某的朋友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黄某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翟某的朋友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窗体底端
案例二: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73年8月4日经甘肃省临江县东方红公社(现为临江县八里铺镇)核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即王某2、王某3、王某4。2003年2月20日王某某因病去世,于同年下葬,殡葬方式为土葬。王某某留有遗产由刘某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继承。刘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去世。
张某起诉要求以往王某某配偶身份继承王某某的遗产,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某与刘某某在1973年建立了婚姻关系,又于1994年与张某登记结婚。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某与王某某无合法婚姻关系,张某不是王某某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同样,王某1亦不是王某某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张某与王某1不能提供王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王某1是王某某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张某、王某1并未提供证明王某1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此,不能以被上诉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推定王某1是王某某之女。王某1以往某某子女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缺乏证据支持。
案例三:某公司老板张某,癌症晚期结婚,百余天后去世,留下数百万元家产。姐姐张某利向法院申请弟弟婚姻无效,认为“弟弟癌症晚期登记结婚时不能自主”。日前,渝中区法院终审驳回申请。张某利表示,将向上级法院申诉。
张某生前患上恶性脑肿瘤。2006年10月17日,在三医大大坪医院做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次年,又分别于1月、5月、7月做了三次手术,同年9月26日去世。
法院称,张某刚生病入院时是单身。2007年6月8日,张在医院护理人员和朋友刘某陪同下,前往渝中区民政局与王某登记结婚。这一天,距张第三次开颅手术后刚好一个月。
证人证实,办结婚登记时,张某不能下车走动,工作人员走出办证大厅在车上为他们办理。
张某利认为,这桩婚姻有一些不为人知的隐情,结婚不是弟弟真实想法。她说,弟弟有个女友在新加坡,感情很好。2006年她问过弟弟是否另有女友,弟弟当时否认,并说每月都与新加坡女友联系,寄钱给她。弟弟2006年9月26日生病后,王某突然出现在她面前,自称是弟弟女友。
张某利称,弟弟早年创办公司,她退休回渝后,一直帮弟弟打理。公司现拥有一些路段和地段广告位使用权,加上某某区三套房屋及车辆,总资产约800万元,“但因王某出现,我们和这些财产沾不上边。”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且向法庭递交了每个时期在外旅游的照片作见证。尽管张某利对照片进行质疑,认为“是合成”,但法院认定,王某和张某恋爱多年。
张某利说,张某在王某前有过一次婚姻,但无子女。多年来,弟弟身边亲人就是她们几个姐妹和老母亲。弟弟第三次手术时,母亲也去世。街道证明:这些年一直是她在照顾弟弟,是与弟弟共同生活的人。
王某提出,张某利不是涉案婚姻关系的一方,也不是与张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以按婚姻法规定,张某利没资格向法院申请自己与丈夫的婚姻无效。
法院称,双方对是否共同生活的意见不一,法律也未对怎样才算共同生活严格细化。张某利拿出了街道的证明,王某无有效证据反驳,所以认定张某利有资格提出申请。
张某利提出,弟弟癌症晚期,癌细胞已扩散,多次手术后形同低能,属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王某称,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三类,张某的癌症并非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范畴。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类不能结婚疾病,张某的脑部癌症不在此列。而对“癌症晚期是不应当结婚疾病”观点,法律并无规定。现已取消强制婚检,说明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宽某利和尊重。所以,癌症晚期可以结婚。
张某利称,弟弟第三次开颅术后,已失去意识表达能力。当她把母亲去世消息告诉给弟弟时,他没任何反应。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表达结婚意愿?且在病入膏肓、母亲尸骨未寒时结婚,无实际意义。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之前,因种种原因没履行手续。结婚当天虽在住院,病程记录显示张某神志清楚、精神状况好、语言清晰。
法院认为,医院的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显示,张某在结婚前后几天,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好,且陪同前往办证的证人证明是自愿去登记结婚的。
相关内容: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和抚养费支付等重要问题。如果就抚养费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做出判决。接到判决书后,有时当事人会认定判决的抚养费标准过高。那么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
·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
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一、离婚后探望权有限制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离婚案抚养权如何进行争取的?
离婚案抚养权如何进行争取的?
一、离婚案抚养权如何进行争取的?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
·起诉小三重婚罪几年诉讼有效?
一、起诉小三重婚罪几年诉讼有效?
1、起诉小三重婚罪的诉讼时效是五年,重婚罪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离婚再婚孩子能跟后妈户口吗
视情况而定,户口符合条件的,可以迁到后妈户口上:如果当事人的子女是未成年的,可以通过户口夫妻投靠,子女户口随迁的形式来实现子女的户口挂靠在后妈的户口本上。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已经成年的,原则上,是不能把户口投靠到后妈的户口上的,这和被投靠人是否是后妈,是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
·再婚后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再婚后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一、再婚后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中怎么分割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中怎么分割财产
离婚时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下列几种财产有其特殊的分割规则,具体来说: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
·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方式
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如果一方离婚财产不愿意分怎么分
摆脱了以前的封建思想后,人们对婚姻的看法逐渐提高,此时离婚率也随之增高,而在离婚的同时最大的争议就是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但是也会存在一方不同意离婚导致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的情况,那么如果一方离婚财产不愿意分怎么分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们讲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在双方争议不大,经协商可以达成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婚姻登记...
·离婚中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离婚中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一、离婚中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不忠实行为
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
·一、婚内出轨怀孕离婚赔偿多少钱?
一、婚内出轨怀孕离婚赔偿多少钱?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