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诉讼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1、针对离婚财产转移,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但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2、离婚过程中收集证据:1)银行帐户。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4)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财产系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少分,但对于另一方以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 被冻结的财产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总之,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得知对方起诉离婚之时,即应该开始着手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



5、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其实,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

案例一:王某于2014年5月发现了徐某的账号,徐某转移400多万元,辽宁FA医药公司股权是徐某的,是徐某隐匿该公司转让金100万元财产之一。新证据证明该公司账户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隐匿医药销售款达380万元,孙某民是徐某的化名。交通银行账户14.3万元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9万元是徐某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新证据,是药品销售款收益。徐某在离婚时隐匿上述财产,致使王某在离婚时无法分得其应该分得的数额。离婚调解书第七条约定“双方无其他纠纷”,应视为王某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王某不能就已处分的财产权再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三份证据不符合申请再审新证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即2012年8月3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王某申请再审提供了三份新证据:1、辽宁FA医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的XXX账号2006年l0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收转款记录,证明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获利约380万元,离婚时被徐某隐匿。2、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CCC账号交易明细,证明徐某隐匿约1.9万元。3、以孙某民为户名在交通银行开设的AAA账号明细单,证明徐某隐匿约14.3万。首先,王某提交的上述三份银行对账单,在王某与徐某2009年诉讼离婚时就已经存在,其中前两份是徐某经营公司的账号和徐某个人的账号,在离婚诉讼时可以查询到。第三份账号是案外人孙某民的,不是徐某的,王某认为孙某民是徐某的化名,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另外该账号在离婚诉讼时可以查询到。其次,王某主张分割被徐某隐匿的经营药品业务的财产,受理离婚诉讼的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据王某的申请,向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因此,三份银行对账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的证据。



案例二: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安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称,夫妻共同财产中,李安平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应当分割的存款数额应当为118273.1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应当分割的存款数额为4766.31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应当分割的存款数额应当为64746.07元。二审法院判决分割的存款数额少于实际数额。另李安平对其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有隐匿转移的行为,二审法院并未查询账户明细,存款余额与李安平的实际收入明显不符。故陈伦华主张的存款数额并要求多分的请求应当予以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李安平提交书面意见称,李安平并无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李安平名下银行账户均为家庭开支所需而开设,陈伦华亦知道李安平的财产状况。二审法院判决分割的财产在计算时间及计算方式上均存在错误,陈伦华实际多分得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李安平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已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法院认,李安平在离婚诉讼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提供其名下财产状况,其历年资金往来中,并无明显不合理开支或转移财产情形。陈伦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安平有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李安平无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三: 再审申请人常某因与被申请人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审理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申请人常某称被申请人包某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则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申请人提出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事实认定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内容:

·中国被监护人有病是否需要抚养法,相关规定有什么?
    离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沉痛的,而往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双方的头等大事。可一旦孩子生病了,抚养的一方无力支付医药费怎么办呢。那下面我们就中国被监护人有病是否需要抚养法中抚养费治疗子女的疾病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为您作详细的解答。希望您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帮助到您。《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离婚是夫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是夫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判决离婚案件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当事人双方最为关注的方面。在法院判决之后,有些当事人会因为对财产分割不合理而进行申诉。那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申述要多少钱?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申述要多少钱? 1、协议离婚一般不能申诉离婚,但是有证据证明非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财产。有证据证明非自愿达成离婚调解书或调解...


·多长时间不在一起算自动离婚?
    多长时间不在一起算自动离婚? 一、夫多长时间不在一起算自动离婚? 多长时间不在一起主要还是因为都不算自动离婚,我们国家所对于离婚的这个事项规定的还是非常的严格的,并不能够随意的就将婚姻关系解除了,毕竟现在结婚也是非常神圣的一件事情,婚姻不能够成为一种儿戏。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在离婚前育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势必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享有照顾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拿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些都是针对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决的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一、离婚后生的小孩需抚养权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一、关于重婚罪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重婚罪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


·夫妻离婚补偿费怎么给呢?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两人结婚后会发现有一方有出轨或者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况,这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并且向一方索要离婚补偿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漫天要价,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那么夫妻离婚补偿费怎么给呢?一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途经是什么?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途经是什么?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客观原因另一方不再适合抚养子女,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变更子女抚养权,方法之一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诉诸于诉讼程序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想要诉之于法律途径,又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托?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
    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婚前财产有哪些1、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对于离婚夫妻而言,可以自由协商约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就包括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那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一、女方婚姻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女方婚姻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按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分割,双方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平分,女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男方在双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内容,损害的程度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赔偿的具体办法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涉外离婚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不管是国内的普通婚姻,还是涉外婚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肯定都有财产。万一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都涉及到财产分割这一问题。那么,涉外离婚财产怎么处理?涉外婚姻中的财产有可能在国内,有可能在国外,那涉外离婚财产如何进行分割?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处理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


·怎么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才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处理,那么生活中该怎么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呢?尤其是在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