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婚姻关系结束了,贷款未还清的按揭房如何分割?

1、1.离婚时按揭房屋归属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以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的权利人确定归属为原则,以资金来源、性质判定为补充。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所有权人的依据。物权法的价值基础在于对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交易行为的保护,维护财产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按揭房屋的所有人如未经登记无公示效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该按揭房屋实际所有人,因此对所有人的判定应以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 同时以购房资金来源与性质,作相应的补充。对于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由另一方共同出资,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银行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另一方出资部分应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是双方认可共同共有下出资的,虽然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对于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认定,上海高院认为其由抛售时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导致,属个人财产。

   (2)依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判断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江苏高院持此观点。 江苏高院认为,如果按揭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婚后取得,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 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到底为购买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但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3、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4、2001年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按揭购房采取的是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权属证书既可能在婚前或婚后取得,还贷也可能是一方个人财产还贷或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而且还贷期间往往跨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按揭房屋所有权及增值部分归属的判断,成为一个难点。增值部分的认定是否属于按揭房屋的孳息,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尝试着解决这一盲点问题,其中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案例一:黄某于2004年2月26日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一套,总价款为416933元,首付166933元,余款申请按揭贷款25万元。同年9月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黄某。2004年9月20日黄某与吉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贷款本息6万余元。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黄某于2007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吉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判定该房屋属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亦由黄某予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6万余元为黄某与吉某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分割时不能仅以此还款数额来予以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考虑该房屋已经装修及房屋价值上涨幅度较大等因素,判令黄某应支付吉某13万元财产分割费用。 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定该争议房屋系黄某婚前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于所有权人,黄某仅需偿还吉某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贷款本息一半。



案例二:2003年1月7日,朱某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同年5月22日朱某与罗某登记结婚。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2005年5月24日,罗某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朱某离婚。经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判定涉案房屋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份按照朱某婚前出资108929.80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6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4元,由两人平分。



案例三:陈某与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判决双方离婚。2009年1月16日,罗某代陈某与某森公司、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办理公证等手续,购买位于四川省XX县XX街道XX路18号观XX社区12栋1单元12层1205号住房,该房屋总价款698000元,首付款为252000元,余款446000元向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按揭贷款。绝大部分首付款从陈某银行卡支付。2012年8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还款凭证载明,借款人陈某提前还贷20万元。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陈某与罗某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因一方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各自50%进行分配。因此,陈某认为二审判决诉争房产各自50%进行分配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四:2004年4月27日申诉人高某某前妻姚某某与原审第三人广汇公司、中国银行建设路支行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担保协议书》、《房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担保及回购承诺函》等合同,合法有效。因申诉人高某某未依照与前妻姚某某签订的离婚调解书的约定按期向银行缴纳按揭贷款,故广汇公司依据与姚某某签订的《担保及回购承诺函》、《按揭贷款担保协议书》关于回购的约定,解除与合同相对人姚桂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公告程序后,对合同标的进行回购,并再行出售给被申诉人李某并无不当。对原审第三人广汇公司的上述行为有异议,也应当由合同相对人姚某某提出,而非本案申诉人高某某。原审第三人广汇公司将涉诉房屋回购后,对该房屋所有权、处分权归原审第三人广汇公司所有。故原审第三人广汇公司与被申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内容: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2、办理离婚登记后,...


·申请撤销离婚诉讼需要带什么?
    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应建立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实践中会有夫妻中的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情形,但后续双方可能达成一致,想要协议离婚或者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那申请撤销离婚诉讼需要带什么?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撤销离婚诉讼需要带什么? 申请撤销离婚诉讼应携带撤诉申请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相关的材料。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


·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吗?
    一、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吗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需要看父母有没有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没有的话是可以进行追讨的。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


·再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分配方法有哪些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要是在离婚后又与他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则称为再婚。而再婚也是有可能离婚的,此时夫妻就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再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再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再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1、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如何分
    有三个问题,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的承担。同时,这三者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分割。那么您知道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


·有妇之夫和别人生孩子重婚吗
    有妇之夫和别人生孩子重婚吗有妇之夫和别人生孩子如果没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则不算重婚,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2023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2023 一、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


·一、夫妻离婚证据如何收集?
    一、夫妻离婚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离婚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需要收集证据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也可直接向当事人本人进行收集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应由二个人以上共同进行,独审独记,独来独往是违法的。证据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收集调查证据必须客观,应当实事求是,绝不能凭主观意愿去取舍。 收集离婚证据的方法,因证据的形式而有所不...


·夫妻财产约定是赠与吗?
    夫妻财产约定是赠与吗??不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而夫妻财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是对财产的处分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而夫妻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的...


·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首先需要处理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一般来说,在孩子的抚养费确定后,不得随意增减,但是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是可以适当追加抚养费,或者减少抚养费的。具体来说,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年如何申请追加子女抚养费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谁说我国自由恋爱和自由婚姻的观念逐渐加深,我国近几年的离婚率在住院的上升,离婚过程中主要的解决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婚姻法中有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决办法,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的前提是必须构成该罪,刑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构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要根据行为的方式、结果、时间、地点等综合考量。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最高检出台了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本罪作出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