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1、《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2、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1)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3、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4、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②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案例:陈某标、卫某婷原是夫妻关系,于1995年1月30日生育了女儿陈甲,于1999年11月6日生育了儿子陈乙。2010年1月7日,陈某标、卫某婷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陈甲、儿子陈乙的抚养权归卫某婷,由陈某标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为止,陈某标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离婚协议书》还对财产分割问题作了约定。自2010年8月7日开始,两名子女跟随陈某标生活,没有回卫某婷住处。后陈某标以离婚时未征求子女意愿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陈甲和陈乙由其抚养,并由卫某婷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
二审期间,陈甲和陈乙到庭反映:陈甲就读高中一年级,在校寄宿;陈乙就读小学五年级,由父亲照顾其起居饮食;陈甲和陈乙感情深厚,均能自觉学习,成绩优良;母亲卫某婷性格暴躁,经常无故发脾气对他们进行打骂和威胁,甚至罚跪门口和反绑双手,强拉他们上天台威胁要推下楼,他们对母亲卫某婷十分惧怕,所以才于2010年8月打电话给父亲要求随父亲生活;他们随母亲生活时母亲并没有照顾他们,反而是他们放学后做好饭菜等母亲回家吃饭,但母亲却经常无故发脾气,嫌他们做的饭菜不好吃或收拾屋子不干净。父亲一直对他们很好,总是亲手做饭给他们吃,并经常鼓励他们。现他们随父亲一起生活,不用再过担惊受怕的日子,身心状况有了很大好转,成绩也比以前提高了。陈甲和陈乙均强烈要求随父亲生活,不愿意随母亲生活。
一审认为:陈某标、卫某婷的婚生女儿陈甲、儿子陈乙均尚未成年,陈某标、卫某婷均负有抚养义务。陈某标、卫某婷在离婚时,虽然离婚协议已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陈甲和陈乙已年满十周岁,均明确表示跟随陈某标生活,并且已实际跟随陈某标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的规定,故陈某标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陈甲、儿子陈乙变更由陈某标携带抚养,卫某婷每月支付陈甲、陈乙的抚养费各1000元,从2010年8月7日起到陈甲、陈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一审判决后,卫某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陈某标与卫某婷的经济条件相当,陈某标虽借住在其胞妹的房屋中,亦能妥善安排家人的住房问题,因此,陈某标具备携带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卫某婷和陈某标在离婚时约定由卫某婷携带抚养子女陈甲和陈乙,但并未征求子女的意见。陈甲和陈乙已年满十周岁,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现二人强烈要求随父亲陈某标生活,对其二人的意见应予尊重;且从卫某婷和陈某标二人的性格和教养子女的方式来看,由陈某标携带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以父母协议为准,还是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我们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一方有暴力、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子女也同意随另一方生活的,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准予变更抚养。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还须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妥善解决。对此,我国立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婚姻法》第36条就规定对子女抚养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意见》也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父母是否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相关内容:
·最高法关于变更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离婚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人需要去重视的问题,因为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增加。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还有上升的趋势,而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去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那最高法关于变更抚养权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最高法关于变更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1、离婚...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坐牢可以变更吗?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坐牢可以变更吗?
一、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坐牢可以变更吗?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
·离婚协议无子女的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协议无子女的协议书的范本如下。
一、离婚协议无子女的离婚协议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
男方:×××,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女方:×××,汉族,生于××××年×...
·离婚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怎样的
离婚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
·国家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说到放假,您第一想到的可能是周末或者节假日,但说到年假可能大部分人都不清楚,那么年假是什么假,与节假日又有什么区别,这些政策都和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也许有些上班族的人听过,但有些人会说从来没有享受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国家年休假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资料。
国家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一、哪些证据证明胁迫婚姻,胁迫婚姻可以撤销吗?
一、哪些证据证明胁迫婚姻,胁迫婚姻可以撤销吗?
可以证明胁迫婚姻的证据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其中只要涉及一种就可以判定为是胁迫结婚,胁迫结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证据充分是会被判胜诉的。
二、符合婚姻受胁迫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夫妻的财产
夫妻的财产分为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但其中只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才是需要进行分割的。而个人财产从始至终都是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要求分割。那通常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夫妻的财产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协议分割
协议分割,是指离婚的双方对离婚财产协商分割,对财产分割做出一份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就包括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但必须...
·离婚财产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就拥有了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在之后选择了离婚,这些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以房产为例,夫妻离婚之后,有可能一方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那离婚财产变更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在以下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离婚财产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1、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关于房产分割的(时);
(2)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可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量协商,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材料,如收入水平、文化水平、居住环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跟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
·离婚协议抚养费自理标准是什么?
离婚协议抚养费自理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
·离婚后抚养费要多少,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实践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可以通过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来承担作为生父母的义务。抚养费的支付没有疑问,但是离婚后抚养费要多少?我们可以一起在下文中具体了解一下这个问题。一、离婚后抚养费要多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