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现如今,社会中离婚的夫妻不在少数,离婚最麻烦和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并且给出了分割的依据,离婚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及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接下来本文将介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要明确分割的事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在分割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分割原则。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是不允许分割的,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期间发生的转移和藏匿财产的行为也是严厉打击的,这么做就是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确保任何一方的财产不受损失。



相关内容:

·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


·涉嫌构成重婚罪被害人有谁
    一、涉嫌构成重婚罪被害人有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属于共同犯罪吗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我们大家都只对于未成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们国
    我们您都只对于未成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有监护人的,对于没有父母的或者亲人的我们国家规定的是由居委会来进行指定。对于居委会和监护人的相关的关系想必我们您都会有所了解。那么居委会申请监护人如何指定呢?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
    通常夫妻结婚肯定是需要有夫妻之实的,但对于一些人而言,可能结婚仅仅是因为其他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就只是形式婚姻了。不得不说,由于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多数同志会选择通过形式婚姻的方式来让家人放心。那要是订立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 1、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合,这样可以最大可能避免双方交往不下去时,一方经不住诱惑对结婚的...


·检察院批捕后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逮捕后,无罪释放,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一、如何让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效?
    一、如何让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效?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


·同居和事实婚姻有何不同
    同居和事实婚姻有何不同(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3)适用的程序及相...


·离婚了三金要给男方吗?
    离婚了三金要给男方吗? 一、离婚了三金要给男方吗? 不需要分割。 三金属于婚前的条件赠与。当结婚的条件达成,赠与就成立。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需要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女方才需要返还三金: 1、双方根本未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后一直未同居; 3、男方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


·有乙肝能取得孩子抚养权吗
    女方如果有乙肝离婚的时候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因为乙肝是属于传染性疾病之一,孩子在没成年之前身体各方面的抵抗力和免疫力都是非常的低的,尽管现在乙肝有可以阻断和预防感染的科学途径,但像是这种情况,其实抚养权判给孩子父亲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


·身份证过期本人不回去家里人能帮忙办理吗
    可以。委托家人办理后,邮寄过去。异地身份证补办,具体手续:(1)代办人需持申领人(补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申领人(补办人)户口本;(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4)申领人(补办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离婚后能变更抚养费吗?
    离婚后能变更抚养费吗?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