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在当今社会您对于贪污受贿深恶痛绝,中央政府对于贪污的处置也是十分严厉的。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也是让很多人注意的。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相关内容。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这一问题的具体内容了。受贿30000元-200000元属于受贿金额较大的,受贿200000元-3000000元属于罪数额巨大标,大于3000000的则是特别巨大。另外,如果没有超过30000则根据受贿后果进行判处。


相关内容:

·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不一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


·滥用职权法院判决缓刑案件法律条文是什么?
    滥用职权法院判决缓刑案件法律条文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


·非法集资罪管辖内容有哪些?
    随着网络化技术的全面发展和应用,非法集资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涉案人员形成组织危害性扩大,涉及的经济财产也越来越多,因此,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不容忽视,这需要提高全民认知意识。这就要求您对非法集资罪有一定的了解,本文总结的就是关于非法集资罪管辖的部分内容。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为境外收买军事秘密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境外收买军事秘密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拘留出来后多久可以再次拘留?
    拘留出来后多久可以再次拘留?拘留没有次数的限制同样也没有时间间隔的期限;相关法道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内决定,合并执行。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二、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挪用资金罪是否会罚金?
    挪用资金罪是否会罚金?构成这种犯罪不涉及罚金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


·行贿罪证据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行贿罪证据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是什么?
    在很多地方我们经常听见期间这个词,例如节假日期间、诉讼期间、侦查期间等等,法律方面的期间主要是指法定的和制定的期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非在个别的情况下期间是由人民法院的制定的之外,很多时候都是以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为法定的期间的。 一、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


·私闯民宅打碎玻璃定罪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私闯民宅打碎玻璃定罪需要支付赔偿金吗?私闯民宅打碎玻璃定罪需要支付赔偿金,虽然私闯民宅是一种违反刑法的行为,但是其若是导致了其他的主体的玻璃等的财产受到损失,只要损害着提出赔偿请求,该犯罪主体处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支付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该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


·涉嫌诈骗被拘留多久能判
    诈骗被拘留多久能判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捕不超过7天,最长37天。也就是在37天内必须做出一个变更或者是解除强制措施的一个决定,如果被批捕了,批捕之后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的时间,随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也就是说一个案子没有出现延长侦查审查期限的,大概三个月左右到法院审判。一般案件法院的审判期限是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延长至两个半...


·犯罪预备的中止是预备还是中止?
    犯罪预备的中止是预备还是中止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停止形态。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行为未着手,是犯罪预备。主观放弃而未着手,是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